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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拍卖中佣金如何收取

2013-02-1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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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财产的拍卖,是将依法认定的破产财产由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其特征有:(1)从广义上说破产财产拍卖属强制拍卖的一种;(2)破产财产拍卖是资...

  破产财产的拍卖,是将依法认定的破产财产由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其特征有:

  (1)从广义上说破产财产拍卖属强制拍卖的一种;

  (2)破产财产拍卖是资源得以重新配置的过程;

  (3)破产财产拍卖是资产保值的可靠途径;

  (4)破产财产拍卖是维护破产程序中有关各方利益的较好方式。

  其中关于拍卖机构对拍卖佣金的收取,破产法没有进行规定,实践中,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双方分别收取拍卖佣金。

  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破产案件中,委托人为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由破产管理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签订。破产拍卖应当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进行,而根据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拍卖法》关于佣金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如未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种意见,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一方收取拍卖佣金。

  破产拍卖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拍卖,它是由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的拍卖,属于强制拍卖的范畴。虽然《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与买受人分别收取佣金,但第五十七条同时规定,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即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即拍卖法对强制拍卖情形关于佣金收取所作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拍卖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规定明确仅向买受人一方收取佣金,不仅与拍卖法相协调,更是考虑到佣金的收取及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的切身利益,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强制拍卖与正常的商业拍卖在收取佣金上没有区别,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似乎没有必要,应当认为拍卖法第五十六条是调整正常的商业拍卖行为,第五十七条是调整强制拍卖行为。破产拍卖既然属于强制拍卖,应当适用拍卖法及最高院关于拍卖的特别规定,减少破产成本,维护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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