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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支付宝带来的弊端

2018-04-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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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市场上一些商家相继出手禁用支付宝,用户购物时只能用微信支付。随着这种排他性竞争的蔓延,未来可能会出现大量只能用微信支付而无法用支付宝的地方,影响用户体验。找法网小编整理有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限制消费者支付选择:

  1、 媒体报道市场上一些商家限制客户消费支付方式,只称“影响用户体验”,可能还轻描淡写了一些,其实商家已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恶化了市场竞争环境。

  2、这样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经营者设定的义务。该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16条第3款)。

  3、顾客消费,除现金和银行卡外,一直是可以使用支付宝结算的,现为打压竞争对手,一些商家禁用支付宝,只能微信支付,就是对消费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是不讲公德,不守诚信的表现,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弊端:

  经营者这样做,不仅会影响消费体验,让消费者感到不爽,也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损失。例如某顾客一直习惯使用支付宝,微信里又没有零钱,此时要么交易失败,要么另想办法筹钱,甚至回家一趟再来购物,都会增加不少交易成本。

  (三)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做法:

  1、正常的商业竞争,应通过提供更好的商品,更优惠的价格,更便捷的服务,更舒适的消费体验来进行,让消费者成为竞争的最大受益者。这才是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让消费者更加不便,消费体验更差的不良竞争、恶性竞争,国家必须坚决制止。

  2、消法虽然为经营者科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之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许正是法律没有牙齿,商家才会才敢如此放肆。

  3、其次,一些商家的做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第12条第2款第(3)项)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刑事责任:

  1、微信支付或使用支付宝结算,都是顾客利用移动支付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来实现的。顾客只能扫微信二维码,不能扫支付宝二维码来结算,就是商家利用技术手段,影响顾客的结算选择,恶意排斥支付宝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结算服务,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不正当竞争的商家主张赔偿,赔偿数额为侵权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3、排他式竞争,让用户二选一的做法,既破坏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也损害消费者权益,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家,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及时给予处罚。

  为了早日实现市场上的良性竞争,我们应该积极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恶性行为。让消费者有自主的选择。实现购物自主。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什么问题,请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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