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应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确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
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10%抵扣进项税额,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收购废旧物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外购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支付的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扣除进项税额,其运费结算单据是否有效、合法,结算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对进货退出或转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进项税额的结转的避税与反避税
主要应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非增值税劳务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
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
在建工程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劳务;
外购固定资产;
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3)进项税额转出的避税与反避税
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商品改变用途时,进项税额应当转出。重点检查企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转出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转出的时间与增值税会计处理时间是否一致。
(4)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
对上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5)应纳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page]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这公式看出,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正确前提下,应纳税额检查的重点是本期应纳税金是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在监督检查中,可以从企业计算的当期应缴税金入手,采取逆查的方法,检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