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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

2012-12-27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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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中有关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的发生地。电子商务的跨国税务筹划可能有下列一些形式:...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中有关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的发生地。电子商务的跨国税务筹划可能有下列一些形式:

  (一)国际投资

  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同时,国际互联网也已提供了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用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国际投资集团就可将其来自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所得,以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入避税地的联机银行。

  (二)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

  以欧洲的增值税为例,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和劳务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政府对非欧洲国家公司利用国际互联网为本地企业提供的劳务无权征税,从而欧洲各国的企业也就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为其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因其具有的虚拟化和难以确认提供地的特点,成为避税的新方式。这种提供劳务的网址通常就成为“电话回复中心”。

  (三)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

  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因此,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也就更加难以掌握。

  (四)组建避税地虚拟公司

  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极强,选择一个税负低的交易地点非常轻松。例如,芬兰和阿根廷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芬兰的企业与阿根廷公司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避税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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