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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免费用及损失被剔除的筹划

2012-12-27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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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年营利事业所得税查帐,不论公司大小,费用及损失被稽征机关剔除比率相当高,原因除了查帐人员特别注意审核损费外,一般企业未谙税法,应注意而未注意,应作为而不作为,也是主要原因。一、损费认列的基本原则笔者看了所得税法及查核准则,虽然条文繁多,但亦有一定
每年营利事业所得税查帐,不论公司大小,费用及损失被稽征机关剔除比率相当高,原因除了查帐人员特别注意审核损费外,一般企业未谙税法,应注意而未注意,应作为而不作为,也是主要原因。

一、损费认列的基本原则

笔者看了所得税法及查核准则,虽然条文繁多,但亦有一定的规则可循,归纳起来,各项费用及损失认列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六项:

(一)应取合法凭证

费用及损失的认列,首要在于取合法凭证。无合法凭证,纵有支付的事实,也无法认定。依照查核准则第66条规定,合法凭证有三类:1.统一发票:企业开立统一发票,应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总额、买主姓名、统一编号及地址;2.收据、证明或普通收据,应载明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受据人或受证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出据人或出证明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暨其他必要记载事项;3.经手人证明:须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及其他必要记载事项,由经手人签名或盖章。此外税法另有规定者如:运费的托运单、广告费附样张等,均为实质上较易因疏忽,而被剔除者。

(二)应与业务有关且业已实现

企业列支之各项费用,应与其本业及附属业有关,否则不予认定。企业负责人家庭费用如家庭电话费、水电器、私人赠与等,这些费用,均与企业业务无关,只有笔者常发现,公司负责人私人费用列报公司费用,屡见不鲜;又非必要的债务担保损失,非营业所必须之借款利息,亦均不予认定。

又损费之列支,应以"实现"为原则,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及损失,必须本期业已实现;未实现的损费,原则上不予认列;但法令另有规定者,如依法提列的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福利准备、劳工退休金准备、备抵呆帐、外销损失准备、外币债务兑换损失准备等,虽未实现,仍准列支。

(三)应归属本年度负担

公司组织的企业,为期损益合理计算,符合会计上的配合原则,会计基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凡应属于本年度的费用及损决,应于年度决算时,就估列数字的"应付费用"科目列帐;已付之费用或损失,期效用可递延至次年度或法令另有规定者(如资遣费可分三年分摊)应进行转列"递延费用"科目列帐;但年度决算时,因特殊情形,无法确知的费用或损失,得于确知年度以过期帐费用或损失处理。

(四)注意各项限额规定

企业列支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现行税法订有限额标准,就加以注意。超过限额规定,致短缴税额而经稽征机关核定补证者,应自结算申报截止之日起,至补纳税额日止,就核定补征的税额,依当地银行业通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五)合法报备

企业部分费用及损失,除应取具合法凭证外,尚须事先报备,始准予认定,应事先报备的项目有:

1.灾害损失。
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灾害时,应于事故发生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征机关派人员勘查,就损失且未受保险赔偿部分,核实认定。

2.广告费。
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品或商品馈赠(购入的商品或物品除外),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含有广告性质者,应于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的数量及成本金额,并于赠送前向稽征机关报备。

3.变更会计基础,变更会计年度,变更存货估价方法,变更折旧方,均应于事先报请稽征机关核准。

4.提列职工退休金,应订定职工退休办法,报请稽征机关核备;提发职工退休准备金及提发劳工退休准备金,均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转请稽征机关核备;提发职工福利金,应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5.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的分摊,应报请稽征机关核备。备关企业应凭该主要事业签章证明,以该主要事业为招头的共同费用凭证影本,计算明细表及稽征机关核准函件影本等,列支费用;日后分摊办法内容有变更时,亦须先报请稽征机关核备。

6.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件,其无证明文件者,应于事前报请稽征机关核备,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的损失。

7.商品盘损。
须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主管稽征机关调查,经查明属实者,应予以认定,且不受盘损率百分之一限制。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1.惩罚性支出不得列支。依税法规定,各种税法所规定的滞报金、怠报金、短估金、滞纳金等及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的罚款,均不得为费用或损失,如违反交通法规的交通罚款及违反防治污染法的卫生罚款。

2.普通收据的限制。营利事业列支的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若取得小规模营利事业出具的普通收据,其全年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的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3.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划分。营利事业修缮或购买固定资产,其耐用年数不及两年,或耐用年数超过二年,而支出金额不超过五万元者,得以其成本列为当年度费用,但整批购买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五万元,其耐用年数超过二年者,应列为资本支出,每年提列折旧。

二、避免被剔除的办法
了解各项费用及损失认列的基本原则后,如何避免被剔除,所应采取的租税规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注意取合法凭证

符合税法规定,即为企业寻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损失的认列,取合法凭证,最为重要。笔者发现一般企业进料、进货或支付费用,常常发生的错误有:(1)取得虚设行号发票,(2)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即第三者所开立的),(3)未依时限取得凭证。所以企业为取具合法凭证,应督促总务及财务单位,确实注意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如此才能避免补税送罚的恶果。[page]

(二)合法报备以进行各种租税(节税)规划

税法既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认列,笔者常发现,企业常忽略此手续;如前述一位鞋业老板忽略存货遭水灾的报备手续,致受罚一千多万元。故企业应特别注意报备的项目及时效,以免失误。经完成报备以后,即可增列费用,进而进行各种节税规划,以减轻税负。

(三)设法增列费用

企业除消极避免损费被剔除外,更应积极在合法范围内扩大费用,使费用极大化。为达此目的可从:(1)委托会计师签证或申请蓝色申报,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2)支付董监事的薪资,可经由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使其不论盈亏必须支付,以增加费用;(3)将盈余分配项目改列费用支出,支付董监酬劳,员工红利原属盈余分配范围,倘改以年终奖金支付,可视为薪资列报。

(四)延后列报费用

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由于超过部分,不予认定,因此吾人平时应注意各费用及损失是否超限,如超限则延至次年度列报,例如捐赠、交际费等项目,事先发现已超限额,可考虑延至次年度支付,以免招致剔除。伙食费、旅费超限制则按薪资扣缴列报,则可避免超限。

(五)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

营利事业修善或购买固定资产,得以费用支出的条件为:(1)耐用年数不及两年,(2)金额不超过五万元。但整批购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五万元,其耐用年限超过二年者,仍不可以费用支出,因此,可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例如整批购置打字机,改以分次购入,则可达到节税目的。

(六)聘请会计师为顾问

经营企业,节税与业务应同等重视,笔者发现,当企业经营初期,一般均以业务第一,节税为次要问题,但经营若干年后,节税问题逐渐发生,或因欠缺报备手续,或因漏未申报或因取不法凭证……等违规事件不一而足,经补税送罚后,几乎反盈为亏,白忙一场。为防思于未然,聪明的老板,聘请熟悉税务法令的会计师为顾问,妥为规划设计,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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