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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 调解家属获赔37万

2013-03-2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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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8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原被告在庭审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给付赔偿款。2011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曹超强驾驶一辆车牌为鄂S51903的高压清洗车,行至316国道617KM+20M处时,将受害人黄昌银撞伤,伤者被送往医院

2011年8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原被告在庭审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给付赔偿款。

  2011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曹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S51903的高压清洗车,行至316国道617KM+20M处时,将受害人黄昌银撞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经永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曹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黄昌银不承担责任。经调查,该车所有权人系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事发后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在事故后通过事故处理部门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2011年6月27日,受害人黄昌银之子黄劲松、黄清将肇事人曹某及车主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3368.51元。

  庭审当日,经法院耐心劝解,从中斡旋,被告方曹某诚恳地向受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请求原告方原谅,并同意于当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75000元。原告方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调解意见,出具了谅解书便于被告人在之后的刑事审判中能够从轻处理,双方互谅互让,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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