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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医药费谁承担?

2012-12-2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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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医药费谁承担?案情介绍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霍山县公安局交通...

  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医药费谁承担?

  案情介绍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明了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做出认定。

  刘某某诉称:2012年3月31日7时35分,被告驾驶皖NMB***号两轮摩托车沿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迎驾大道与安园大道交叉口,左转弯往安园大道北路方向行驶时,遇原告驾驶的沿安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霍山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事故致原告左髌肌腱断裂、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髌上囊积液。住院8天后,因无钱手术治疗,转六安个体中医保守治疗。2012年8月3日安徽皖西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载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根据本案呈现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6569.4元。

  黎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是原告的大部分诉诉请求不合法,被告愿意在无责任的情况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等,通过分析最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但有时,特殊情况下因为种种外因,公安机关也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无法作出相应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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