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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相撞摔伤乘客 责任难分两车主共同承担

2015-05-24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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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何某某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也是产生损害结果加重的原因。按照公平原则,三方都应承担责任,即被告赖某某、徐亮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2007年9月19日,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对一起因两车相碰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混合责任判决由被告赖某某、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何大定37万余元的赔偿。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赔偿的份额由YY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在其投保额中承担清偿。

  2007年12月2日,原告何某某乘坐被告赖某某驾驶的云XXXXX号两轮摩托车由腾冲驶往龙陵方向。13时左右,当车行至龙腾线K5+150米处时,与被告徐亮驾驶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云NXXXXX大货车相会,由于该路段正在扩修,右道无法通行,两车在狭窄路段会车时,摩托车摔翻,致使原告何某某倒地造成腰骨折截瘫。经鉴定,何某某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龙陵县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由于两车无挂擦痕迹和路段的特殊性,作出无法划分双方责任的结论。

  2008年4月16日,原告何大定委托律师将赖某某、徐某某、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保的YY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告上法庭。

  责任难分两车主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赖某某、徐某某驾驶车辆在右道无法通行的情况下强行会车,是造成原告何某某身体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虽然双方主张属于对方的责任,但都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何某某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也是产生损害结果加重的原因。按照公平原则,三方都应承担责任,即被告赖某某、徐亮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由于被告徐某某系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该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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