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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运输质量监督抽查的责任划分

2012-12-2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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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于1986年6月16日以部发〔86〕商储(商)字第10号文,颁发了《商业、供销系统商品运输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对商品运输质量监督抽查的责任划分,作了如下规定;质量监督抽查的责任...

  商业部于1986年6月16日以部发〔86〕商储(商)字第10号文,颁发了《商业、供销系统商品运输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对商品运输质量监督抽查的责任划分,作了如下规定;

  质量监督抽查的责任划分,根据商业部颁发的《商业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商品在交付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承运前发生的损失和由于发货单位没的按照质量管理标准出现的差错,处理不当发生的损失, 以及不负责任地签注 “ 免费特约”,致使无法判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时,由发货单位负责。

  (二)中转单位从接到运输的商品起,到交付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交付的商品时。如发现短少、残损、交质、污染、水湿、盗窃、包装破漏以及单货不符等情况,要当场会同铁路、交通、航空部门分清责任,做好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属于铁路、交通、舫空部门责任的,收货单位要根据铁路、交通、航空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索赔。应监卸而未监卸, 应做记录而未做记录和随意编制假记录, 以及以多抵少,以件顶件,隐瞒不报等,由收货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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