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什么是商业第三者险?

2018-07-02 14: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购买的保险,没有这个保险不能上路。而交强险作为必买保险之前,商业第三者险是必须购买的保险。如今商业第三者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通常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而被购买,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交强险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商业第三者险?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商业第三者险?

  商业第三者险又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二)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4、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交强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四)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赔偿?

  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1)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2)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3)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2、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3、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4、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五)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免除情况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①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④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510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