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简称“两员”,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两员”的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两员”的管理。
第三条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市、县“两员”实行编制管理。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有关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设动物防疫监督员,对疫情监测、疫病防制、检疫执法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使处罚(理)权;
(二)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 “两员”中动物防疫监督员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由省农业厅委托给省畜牧局发放,其他证件、标志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遗失证件、标志,要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核实、登记声明作废(市级报刊),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六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两员”实行公示制,建立“两员”岗位现任制,做到任务明确,以岗定人,现任到人。
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两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建立“两员”考试、考核及表彰、奖励、违章、违纪档案登记制度。
第二章 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动物防疫监督员必须是畜牧兽医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熟悉《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法律基本常识;
(六)具备独立从事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的报批程序;
经本人申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名、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编制数择优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经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件、标志。[page]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是从事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活动的执法人员,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所辖区域内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单位和个人,下同)遵守《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在生产、经营、流通各环节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三)对动物检疫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的防疫、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裁决,情况严重的,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四)承办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给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任务。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做到:
(一)衣着整洁,风纪严明,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履行规定职权;
(三)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索取、查阅的资料要为其保守秘密。取样、处罚、没收须出具凭证,完备手续;
(四)办案时,需二名以上动物防疫监督员参与办理,不无故拖延或拒绝。
(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谋私,索要钱物,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执法严明,成绩显著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或晋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防疫监督员予以免职;
(一)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
(二)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
(三)调离、退休、退职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防疫监督员予以撤职;
(一)多次违章、违纪,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情节严重的;
(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的免职和撤职同报批程序。
对免职、离职、撤职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及时收缴证件、标志,上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三章 动物检疫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了解与动物防疫、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备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page]
(三)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并通过市、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查,并取得《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掌握本地区、相邻地区动物疫病及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基本情况;
(五)具有熟练的动物检疫操作技能,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与要求,完成各项检疫操作,判定准确,处理得当;
(六)热爱动物检疫工作,爱岗敬业,工作认真、细致。
第十七条 动物检疫员的报批程序:
经本人申请,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推荐,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编 编数择优向市、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经市、州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并发给证件和标志。
第十八条 动物检疫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对无证、伪证、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补检,并出具证明;
(三)在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染病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运输、上市、销售,并责令、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承办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任务。
第十九条 动物检疫员在实施动物检疫时,应做到:
(一)携带证件、配戴标志、衣着整齐、风纪严明;
(二)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并出具检疫证明;
(三)尊重事实,检疫要实事求是地按照检疫结果进行处理;
(四)讲究科学,采取直观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相结合;
(五)严格把关,礼貌待人,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
(六)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市、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宣传、执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检疫工作成绩显著的动物检疫员,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薪的惩处;
(一)未按规定时间上岗的;
(二)衣着不整洁,未佩戴标志,未随身携带证件的;
(三)不带检疫用具的;
(四)检疫证明携带不全,或未按统一规定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的;
(五)由于动物检疫员的责任造成误检、漏检、或不加盖验讫标志,或检疫标志模糊不易辨认的;[page]
(六)胴体必检部位没有刀口的;
(七)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经营者不批评、不警告,就检疫出证的;
(八)实施补检不加倍收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给予暂停上岗的惩处;
(一)只收费不检疫的;
(二)巧立名目,重复收取检疫费,或超标准收取检疫费的;
(三)违反检疫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的;
(四)将检疫证明、验讫标志交给货主使用的;
(五)几种检疫证明互相代替或混乱使用;
(六)越权检疫、越权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对动物检疫员的免职处理:
(一)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
(二)退休、离职、调动的;
(三)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检疫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对动物检疫员的撤职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和方法实施检疫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纪,出具空白证、伪证、假证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考试、考核、年审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动物检疫员的免职、撤职同报批程序,对免职、撤职的动物检疫员应及时收回证件、标志,上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