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一规定表明,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范围有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搜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中,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进行搜查,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搜查是同犯罪斗争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侦破、为此,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