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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

2013-07-23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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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复议权2.委托权...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查阅权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申请回避权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回避;

  5、申请听证权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听证要求,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6.撤回复议申请权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7.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权

  8.申请执行权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9.诉权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们知道了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接下来再来了解下行政复议申请人须履行哪些义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如下: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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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 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编辑本段 主要实现方式 一般地说,从实力对比看,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用人单位则处于相对的强势。为了使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得到切实的实现,我国采取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由其代表职工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在企业中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显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要组织,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主要途径之一。 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和地位看,按照《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代表劳动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①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发行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⑤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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