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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动迁款买房 该属共同财产吗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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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容摘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综上所述,该房屋系梁女士

  内容摘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综上所述,该房屋系梁女士以个人财产购买,且袁先生对该房屋的购买没有任何贡献,该房屋不属于袁先生与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孙洪林

  案情

  袁先生与梁女士于2007年初登记结婚,几个月后,他们就全额付款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登记在梁女士一个人名下。2009年初,袁先生与梁女士吵了一架,袁先生发现,梁女士已将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梁女士及梁女士的父母。之后,袁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由其与梁女士夫妻共同共有。庭审中,梁女士及父母提供了相应的动迁资料及银行单据,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来自于梁女士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安置款,且私房拆迁时袁先生与梁女士并未结婚,袁先生也不是拆迁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梁女士与其父母;还提供了袁先生的收入证明,证明袁先生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四千元,根本不可能有钱款购买该房屋。而袁先生称购买该房屋有部分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称其在外地的父母也曾出资购房,但袁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袁先生还称该房屋中梁女士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梁女士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该房屋虽取得是在婚后,梁女士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是其父母所有的私房的动迁款,袁先生不是安置对象,拆迁安置对象为梁女士及其父母,所以该动迁款中梁女士的份额应认为属个人婚前财产。袁先生虽称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称其在外地的父母也曾出资购房,但该房屋是在袁先生与梁女士结婚后几个月后取得的,而且袁先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至于购房款中梁女士父母的出资,即使按袁先生的所述是梁女士父母的赠与,但是因为当初该房屋是登记在梁女士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应认定为是梁女士父母对梁女士个人的赠与,属梁女士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该房屋系梁女士以个人财产购买,且袁先生对该房屋的购买没有任何贡献,该房屋不属于袁先生与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最终本案以袁先生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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