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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发帖骂人被骂者找不到骂人者 网站道歉赔钱

2019-05-2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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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拟的网络,使河南郑州的律师网友王永建在商都网上表达观点时遭人恶语诋毁、诽谤,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王永建以监管不力为由将商都网告上法庭。日前,王永建收到

  虚拟的网络,使河南郑州的律师网友王永建在商都网上表达观点时遭人恶语诋毁、诽谤,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王永建以监管不力为由将商都网告上法庭。日前,王永建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商都网不仅要向他公开道歉,还要支付2000元精神赔偿。

  奇怪:网上发言遭辱骂

  原告王永建,是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青年律师,工作之余喜欢上网浏览网页。

  王永建说,今年年初他在商都网BBS《实话实说》版块中游弋时,看到一名网友在求助法律咨询,职业习惯令他以网名“王奕”对这名网友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但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一片好心却遭到了该版版主的不满,这令他非常诧异。他更没有想到的是,很多更为奇怪的事情接踵而来。

  2008年2月8日,当王永建再次来到《实话实说》“潜水”的时候,发现商都网一名ID是“鱼的Ω眼泪”的版主给他留了言,主题为“律师先生,进来一下”,内容是:“说您上边有人……能查这个查那个……”“你不叫王奕,你叫王永建,在大河。说白了,也靠卖你所谓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赚钱”,“补充一句,你以为你认识个值夜班的、用超管账号的就牛×了?”等等。

  这些言论,让王永建一下子蒙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工作单位怎么会被人知道?“鱼的Ω眼泪”到底是谁?这些问题让他摸不着头脑。

  但是,有一点王永建很清楚,在他看来,神秘网友的留言是对他的诋毁、诽谤,他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愤怒:要求网站删帖却遭推诿

  “神秘人”发帖之后,王永建立即向商都网值班热线反映情况,希望删除网站上对自己恶意攻击的帖子,但商都网值班人员却以版主方的帖子合乎商都网发帖规则、所公布的王永建的个人信息是在网上搜索到的、领导放假等理由一再推诿。

  过完春节,王永建又赶紧与商都网联系,但值班人员依旧以种种理由推托。在此期间,有更多侮辱诽谤的帖子在网站上出现。截至2008年2月15日12时59分,侮辱诽谤的帖子点击数已达1.5万余人次。王永建说:“除了这些诽谤的帖子,还经常有骚扰电话打给我,这对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王永建认为,网站有义务对攻击人身的言论进行管理,应对网友的发言进行事前审核、事后监督,在发现不良帖子后应该及时删除,消除影响。但在他明确告知商都网后,该网站仍未删除这些言论,正是因为其管理不善,导致自己名誉受损。

  2008年4月18日,王永建一纸诉状将商都网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都网删除对他侮辱诽谤的帖子,并向他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争辩:网站不必对网民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在王永建起诉后,商都网于今年5月9日对网上的侮辱性语言进行了屏蔽或删除。

  在6月10日开庭审理时,商都网代理律师辩称:商都网不是侵权主体,只是为网民提供了一个免费的言论交流平台,网站与网民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网友个人的言论不能代表网站观点,网民在网站上发表观点,如果违背了我国法律,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由行为人负责,网站不应对网民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根据原告诉状可知,纠纷是由原告和网友交流时产生的激烈辩论引起的,至于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等信息,是在网上能查到的公开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在本案中,商都网对不良帖子及时进行了删除或屏蔽,尽到了管理者应尽的义务。

  商都网认为他们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失,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侵害并承受了实际损害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网站向原告赔款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作为律师,原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是公开信息,但是电子论坛本身为虚拟世界,网友在互相不知道身份的情况下发帖,本案中网友跟帖中很多存在对原告批评、辱骂的字句,将原告个人信息公开于该论坛中,直接导致了原告名誉的降低,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信息系统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其经营网站的检查,对网站上出现的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信息及时删除。被告曾删除部分帖子,但大部分帖子并未删除,直至2008年5月9日才予以删除,致使对原告进行侮辱的帖子在商都网上留存达几个月,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在其网站的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被告在商都网BBS《实话实说》版块赔礼道歉一周,并赔偿原告2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潘志贤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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