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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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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的相关问题有什么规定呢?现在找法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在涉及债权债务的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以及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的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下小编将为你详细分析。

  一、债权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二、债权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三、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

  (一)《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由上文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债权设立抵押权的有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后会有所了解。关于债权设立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似疑问或者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者可以自行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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