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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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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权是在债务债权里的一种权利,通常情况下都是为了使得债权得到更好的偿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主债权的担保问题。因此接下来由小编将带来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因超诉讼时效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抵押权作为效力更强的物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径行消灭,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物权法定,物权消灭须有法定理由,主债权超诉讼时效非抵押权消灭法定理由;“受法律保护”与“受法院保护”不同,《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是抵押权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权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胜诉权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效果,但二者有区别;作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抵押权在理论上存在并受法律保护。

  从《物权法》立法意旨,并不能得出抵押权因此消灭结论,司法实践突破立法框架,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物权法释义》关于该条的立法解释是:“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就诉讼时效而言,其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论通说,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支配权,并非请求权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范围,如将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

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是怎样的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抵押权要如何才能实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是怎样的。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抵押权要如何才能实现有哪些的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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