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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暂住外地我该在哪里起诉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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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借款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新疆石河子市的基层法院起诉。

  邱先生:前几年我在北京承建工程时认识了一个同样是做工程的新疆石河子市人。2006年10月,他承包到的工程需要垫资向我借了35万元,说好4个月后连本带利归还。但是由于他工程做得不顺利,一直未能还钱。去年奥运会前夕,我准备回苏州时与他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分4个月还清全部借款。然而,他仅仅还了我10万元。为了这笔钱,我可以说精疲力竭,看来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了。我看过他的身份证是新疆的,而他人暂住在北京丰台区,我想知道能否在苏州的法院起诉他?

  丁律师:邱先生你所提到的是民间借贷诉讼当中遇到的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你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当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苏州法院管辖的,你就可以向苏州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协议管辖。如果就此问题没有与借款人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你就必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借款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新疆石河子市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在你这起个案中的借款人正好属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所以你应该到借款人实际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下属基层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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