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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

2014-01-1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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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

  (3)《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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