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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受到侵犯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2013-01-2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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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侵犯姓名权不是一种物质上的伤害,它主要干涉到被侵害者精神层面的伤害。关于姓名权被侵犯的赔偿,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法规进行规范。确保公民姓名权得到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

  导读:侵犯姓名权不是一种物质上的伤害,它主要干涉到被侵害者精神层面的伤害。关于姓名权被侵犯的赔偿,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法规进行规范。确保公民姓名权得到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找法小编有话说:对于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判定,要从侵犯者的行为性质去判定。在索取赔偿的过程中,受害者需要确定该行为对自己的损害程度,再决定索赔的数额。如有不明的地方,可向律师求助、收集证据,确保在您的权利受到损害之后能及时阻止该行为的扩展,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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