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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真的能有尊严吗

2013-07-3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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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大限将至时,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选择尊严死,是对生命的尊重,还是对家人、对自己的残忍呢?若尊严死合法化,会让社会更...

导读:大限将至时,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选择“尊严死”,是对生命的尊重,还是对家人、对自己的残忍呢?若“尊严死”合法化,会让社会更和谐,还会造成权利滥用,医疗纠纷不断呢?

尊严死

  1、“尊严死”的提出

  不久前,北京成立了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旨在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协会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所谓生前预嘱,就是一个人在精神状态正常、身体相对健康的情况下签署一个文件,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自己需要或不需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以实现有尊严的死亡。

  2、解读“尊严死”

  “尊严死”,英文是death with dignity或passive euthanasia,为“有尊严的死亡”、“庄严的死亡”之意。是指对于没有恢复希望、处于生命末期的患者,撤除其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使其自然的、有尊严的死亡。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是高尚而尊严的。

  这里面有个疑问,生命末期的概念是什么呢?专家给出的解释是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疗的作用只是在延长几天寿命而存活毫无质量的阶段。

[page]“尊严死”的积极意义[/page]

  3、“尊严死”解脱患者痛苦

  生命只有一次,是难能可贵的。在伤病面前,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能放弃,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医者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和贯彻。尽管如此,我们还必须看到,有些患者在生命的尽头受尽了“折磨”,自己处于昏迷无知的状态,不得不依靠医疗设备和生命系统来支撑,全身上下插满了各种“管子”,亲属看着都心痛。尽管耗尽了大量医疗资源,医生付出了大量精力与努力,生命最终还会悄悄无情地逝去。而在此期间,“生命拥有者”毫无生活质量而言,本人浑然不觉,医院为此消耗掉大量的资源,家属的钱包也悄然瘪去,精神倍受折磨。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生命拥有者有重新选择的权利和机会,他或许不想再“痛苦”地生存下去,选择有尊严地死去或许会更加解脱。

安乐死

  4、“尊严死”回归理性

  遵从自然,通达知命,健康是生命的本义,质量是生命的意义。只有健康、质量好的生活状态的生命才有意义,如果失去了知觉,或者被病情折磨得苦不堪言而无法痊愈的生命,生存的意义又有几多呢?再者对外力作用延缓生命痛苦的考虑,就病人而言,痛苦是双重的,不仅是医疗外力带来肉体的疼痛,还包括身不由己的喟叹、拖累家人的不忍,甚至是经济、人伦方面的隐忧。在明知无力回天的状况下,绑架亲情,也未必就符合病人的意愿。允许病人“尊严死”,首先是对病人意愿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理性思考和选择。

  5、“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国外已有先例

  “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及各方面原因,极有可能出现病人“被安乐死”,直接侵犯了临终状态患者生命与生存的权利。而“尊严死”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则充分体现了选择者的意愿。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有作为的“他杀”,是一种积极的致死行为;后者则是无作为的放弃治疗,是在符合病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让病人在尽可能的舒适和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尊严的情况下,以一种更自然的方式离开世界,适用于各种年龄,它能帮助家人了解病人本身无法表达的想法,可以随时改变或终止。较之“安乐死”,“尊严死”更能体现患者的意志和尊重生命。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确立了“尊严死”的法律制度。

[page]“尊严死”引争议[/page]

  6、“尊严死”引争议

  有专家认为,“尊严死”毕竟是消极被动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亲人和医疗措施不作为的基础上。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痊愈的希望或许还有,但如果此时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

  尊严死  

  临终的选择,有一个科学性以及时机的判断,既要保证病人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又包括病人评估与医疗评估的一致性,包括三点:一是病人对“尊严死”选择的最终确认;二是“无意义抢救”的判断标准;三是医生和病人家属时机的选择,因为临床中医生和家属对“尊严死”具有相对的主动权。可见,允许“尊严死”,在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况下,医生与亲属也存在一个权利的把控,即如何在充分尊重病人选择权与防止“误伤”之间找到平衡是个难点。

  “尊严死”还可能被滥用,患者一旦“被尊严”,则更不人道。关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断得准确无误?如果判断不准,岂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被亲情唤醒了过来,假如此前放弃施救,其还有死而复生的可能吗?

  还要看到,“尊严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迹。有的利益相关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预嘱,为抽逃责任放弃救治患者,别人奈何不得,只会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尊严又从何谈起呢?

  小结:对于"尊严死"的立法态度很多国家还比较谨慎,我国也如此。“尊严死”的社会意义还是积极和理性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和未知的变数,目前国人的观念也还较难以接受。是否要将“尊严死”合法化,还需要慎重观察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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