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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有哪些

2018-09-1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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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监护则不生效力,只有在没有亲权人,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才能设立监护,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那么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以供参考。

  所谓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身份权。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主要以亲权人为出发点,而日耳曼法则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两者的具体区别:

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亲权监护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2、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而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其范围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3、权力内容和范围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内容广泛,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监护法的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其权力的内容窄于亲权。由于亲权的对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监护权在权利范围上却比亲权要宽。

  4、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亲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的高度信任,故亲权立法原则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5、产生的原因不同。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6、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但获得报酬权通常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秘鲁民法典》第529条规定:“监护人有得到报酬的权利,其数目由法官确定,但是不得超过已消耗纯收入或纯收益的百分之八,不得超过资本化财产的百分之十。”也有国家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前提。但是父母则肯定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顾权请求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区分亲权和监护权的意义:

  首先,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我们树立这样的概念: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是不允许随便可以抛弃的,因而对于未成年人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也无法予以限制;但监护人的选择却似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强制其接受的,则从《民法通则》第16条所规定的父母之外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监护人中选定的监护人。这种监护人基于《意见》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先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似乎可以适用亲权人的有关规定,但应与亲权人有所区别。而最后一种监护人,却似乎可以运用合同的有关理论进行改造,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这种监护人的存在以其“自愿”为前提,而“自愿”意味着合意,是合同最根本的特征之一。基于这种情况,既然亲权人之外的监护人其产生具有选择性的特征,并将具体考虑监护候选人的意愿等具体情况,那么,将有关合同的理论引入监护制度将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将有关监护的具体内容确定下来,当然,基于监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敏感性和社会复杂性,可以将这类合同归入格式合同的范畴,由政府予以直接的必要的指导。而在格式合同的条款下,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自然是可以设法加以限制的。而且,某些特定监护人还可以只履行部分的监护职责,并将其他职责赋予其他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主体。自然,如果将来时机成熟,将部分监护职责以合同的方式移交专业化的社会公司来承担也并非不可能。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区分亲权和监护权。在格式合同这种法律机制下,由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临时监护人职责将具有可能性。而格式合同意味着是否承担合同义务并不完全基于学校或者未成年学生正式监护人的意愿,而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强制性。并且由于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目了然的,司法裁决的成本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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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抚养权与监护权有区别吗?
1、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深刻暴露了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就是亲权和监护权的混沌不清。所以你的标题的问题是很难回答的,这也是这个制度历来也被学者们广泛非议的原因。2、基于当前的法律规定,所谓抚养权实际上是直接抚养权,由于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另一方也在承担抚养义务。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有上述规定推理,即使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抚养还是由母亲抚养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而实践中的情况并不是这样,通常的情况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起监护职责,而另一方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监护职责也是尊重的,并且社会观念也认为是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监护职责。这种现象并不能理解为人们不懂法,而应当理解为立法和现实的脱节。4、关于您的具体问题,“儿子的关系仍属他”是什么意思?不容易理解。通常情况下,单位福利好并不会直接贿及子女。所以“福利好”和“仍属他”的因果关系也不明确。5、监护权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约定并无实际意义。离婚协议中不应该涉及监护权问题,如果涉及了,婚姻登记处不会为你们办理离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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