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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人格权(三)

2012-12-19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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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一、人身自由权(一)自由和自由权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妨碍

  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一、人身自由权

  (一)自由和自由权

  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妨碍的状态。

  自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自由是一种人的存在状态。自由的本身,不是权利,而是权利的客体。自由为自然人所享有,是自然人行动、思维不受约束、不受限制、不受妨碍的状态。这种状态免于外来的控制,免于任意专断的拘束,而由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所决定。

  第二,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自由是人思维、行动不受约束、限制、妨碍的状态。但是,自由这种状态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国家会按照社会统治的需要规范自由的内容。因而,超越法律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自由是不允许的。

  第三,自由总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自由都必须以不妨害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自由为前提。只有当他的思维和行动与他人的类似的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的时候,个人的自由才能存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当一个人破坏了他人的自由的时候,他也同时破坏了自己的自由,因为他人同样有权利去破坏他的自由,因为从本质上而言,人的权利是生而平等的。因此,自由总是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第四,自由以法律为保障。自由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之一,因而各国法律都无一例外地把自由作为法定的权利。上至宪法,下至各个部门法都有调整和保护自由的条款。没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任何人思维、行动不受约束、限制或妨碍的状态受到破坏的时候,法律就依法予以保护。

  基于自由所享有权利,就是自由权。自由权包括两部分:一是政治自由权,由国家宪法加以规定,属于自由的范畴,主要由刑法、行政法予以保障,诸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二是民事自由权,由国家宪法做出原则规定,由民法作具体规定,属于民法的范畴,并主要以民法予以保障,诸如婚姻自由、契约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等。

  (二)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和性质

  人身自由权是民事自由权中的一部分,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page]

  人身自由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权利,有以下诸种不同学说。

  一是“政治权利说”。认为自由权是国家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权利,不能由民法来调整。

  二是“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般人格权,不是泛指主体的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也不包括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作为特定的人格利益,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各项权利,是一种集合性的权利。

  三是“具体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与名誉权、身体权等并列的具体人格权。这种观点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也是民法学者的通说。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首先,否认人身自由权为民事权利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但是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就认为它就是政治权利。其次,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框架性的权利,涵盖了各种人格权的特点。人身自由权不具有一般人格权的特点,而仅仅概括的是人身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而只能是具体人格权。因此,人身自由权作为我国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尽管《民法通则》还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在其他法律中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确认其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三)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page]

  (四)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

  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事实,包括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改变受害人的身体自由状态和精神自由状态,其最终的结果,是损害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第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种行为的违法,必须以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为标准,即以行为的违法为必要条件。第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故意限制、干涉、妨碍他人人身自由,构成侵权行为,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第四,人身自由权损害的客观事实和最终结果,是自然人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状态的改变,因此,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为直接因果关系,然而也不排除个别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构成侵权。

  对抗侵害人身自由权侵权责任构成的抗辩事由是:一是限制自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二是正当防卫,三是紧急避险,四是自助行为。

  侵害人身自由权分为侵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和侵害精神自由权的行为。侵害身体自由权,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五种:一是非法限制、拘禁自然人身体,二是利用受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惧等观念,妨害其行动,三是妨害公路通行,四是侵害通信自由,五是间接侵害他人自由权,包括故意引诱其他人对受害人进行人身自由侵害,以及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通过国家机关、公共组织等团体的合法行为完成对受害人自由的侵害。侵害精神自由权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违法行为:一是欺诈行为,二是胁迫行为,三是虚伪报告与恶意推荐。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民法救济方法,分为非财产性救济方法和财产性救济方法。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民法救济中,如果限制、妨碍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为继续状态的,应当停止侵害。所有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都可以请求赔礼道歉。财产救济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也包括恢复原状。不法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的,依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如以欺诈方诱骗受害人从甲地到乙地,其往返费用的损失。后者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受害人工资、报酬的减少。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由侵害人予以赔偿。[page]

  二、隐私权

  (一)隐私

  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因此,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

  与此相关的概念是阴私。阴私除了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外,还包括有关人体的秘密,阴私作为私生活秘密之一种,当然包括在隐私之中。

  (二)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其特点是: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泄露之,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如果将商业秘密认定为隐私权的客体,则企业法人易于借隐私权的理由而掩盖其产品质量低劣服务水平低下等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其他法人而言,都具有“公”的性质,都是公众的服务机构,如果让这些法人也享有隐私权,就有可能使他们在法律上找到根据,拒绝人民群众的监督、质询,不利于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其中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向社会公布,但并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同时,如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婚姻家庭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家庭情况、婚恋情况、缺点、爱好、姓名、住居、家庭电话号码、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强奸过,等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page]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部分。例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储蓄情况就必须接受调查;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招聘模特等等活动时,应征、应聘者对个人的身体资讯、阴私器官等,则必须接受检查。在这些情况下,个人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

  现代绝大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均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而在我国,实务上和学理上对隐私权的认识是不同的。实务上采始则采用间接保护原则,认隐私权为名誉权,继而认为隐私为独立的人格利益,不认其为独立的人格权。这种情况,主要是司法机关限于现行立法的局限,并非实务工作人员均持此种认识。学理上认隐私权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已为通说。

  (三)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

  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既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亦是合法利用隐私。女性三围是个人隐私,但利用该优势而应聘模特,则正是对该隐私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对于自己的居所、日记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违背法律和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利用隐私,为违法行为。[page]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一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二是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录影,禁止非法搅扰;三是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自然人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史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

  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它类似于肖像使用权的转让、名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对于隐私利用权的转让,应以合同形式为主,口头、书面形式不限,有偿无偿凭双方当事人约定。超出约定范围而使用者,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至于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其基本含义,是自然人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个极其广泛、复杂的概念,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内容,也包括属于私法方面的人格权问题。因而,知情权一词属于学理性的权利类称,而非立法层面的专用权利术语,是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种深刻认同,它表明,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是人按其本质应享有并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自然人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然人知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依据这样两个权利,人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即产生相当的矛盾与冲突。[page]

  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这一论述,说明了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之间的一般关系,可以作为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一般原则。

  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以个别情况加以对待。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并不是对官员隐私权的剥夺或限制,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某些隐私权。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对某些现象需要诉诸社会,但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则不宜公开具体当事人及其住所。如果公开必须公开的当事人,也不要牵涉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三是人格尊严原则。新闻报刊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的隐私,但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五)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在各国关于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中,分为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其中以直接保护方式最利于对隐私权损害的救济;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而且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采取间接方式保护隐私权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立法无明文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原来为间接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的缺陷显而易见。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采用直接方式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首先,应当具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要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且须具备具违法性。其次,损害事实表现为隐私被刺探、活动被监视、空间被侵入、资讯被公布、私生活被搅扰、行为被干预,等等。再次,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极易判断,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连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最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构成此种责任。[page]

  具体的侵害隐私权行为表现为:一是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二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三是侵入、窥视私人领域;四是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五是非法利用隐私;六是侵害死者隐私利益。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除去侵害,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些责任方式,对一般的侵害隐私权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对于侵害隐私权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进行;对于非法利用隐私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害肖像权中非法利用肖像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进行。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按全部赔偿原则处理,予以全部赔偿。

  三、性自主权

  (一)性利益

  民事主体的性利益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在过去,一般将性利益称作贞操利益,认为贞操利益作为性自主权的客体,具有三位一体的内涵,即具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法律因素。就生理因素而言,贞操是指自然人的性自由,即任何人不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其意志实行性行为;就心理因素而言,贞操是性自主权主体因其保有性自由,通过性交往对象的选择,而获得一种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就法律因素而言,性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超越法律范围的性行为即是不法性行为。贞操所体现的这种人格利益,实际上就是性利益。而使用贞操这个概念容易发生误解,因而,使用性利益这个概念较为准确。

  性利益是指男女性纯洁良好品行所体现的利益。其涵义是:

  第一,性利益是人的品行。性纯洁是法律与道德的共同调整对象。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性纯洁为道德的范畴,是人的有关道德的行为。人依照社会高尚道德的要求,保持性的纯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行,是性利益的基本内涵。对这种人格利益加以法律的调整,才使其成为法律的规范。

  第二,男女都有性利益。性纯洁的良好品行,是男女双方都应保持的节操,就此体现的人格利益,就是男女都享有的性利益。仅仅认为女子有性利益,男子没有性利益的观点,是不对的。

  第三,性利益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习惯上理解性利益是一种义务,并且将其强加给女性,认为女子不贞洁为堕落。性利益的不可侵犯性,具有自然法上的意义。未经过权利人本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破坏权利人的性利益,以暴力、心理强制等方法侵害他人性利益的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page]

  第四,性利益的实质是自然人的性自由。这种自由具有人身自由与精神自由的双重属性。自然人的性的自由,是其对于自己性利益的支配。它通过作为的方式得到实现,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得到保持。该支配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保持性纯洁。但是性利益就权利人本人而言,还在于自己对于性利益选择和支配,而获得自身的幸福和快乐。当权利人真实承诺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和其他性关系的人不构成对性利益的侵害。

  (二)性自主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般认为,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性自由和性尊严等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其特征是:

  1、性自主权是一种以性利益为客体的独立人格权

  首先,它是以性利益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它和身体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区别。其次,性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现代法上的人格权是以人作为民事主体构成其资格的特定内容,即以确认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抽象反映为标志。确认该种内容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定权利,关键在于观察它所抽象的特定内容能否由民事权益上升为权利和能否完全由其他权利所替代。就性自主权而言,侵害性自主权可能会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并且可以通过救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受损害的方法进行救济,但是它们毕竟不能概括性利益所抽象的特定内容。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是性的自由与纯洁,这不可能简单地由身体利益、健康利益、自由利益、名誉利益等所涵盖。因而,性自主权以此与其他所有的人格权相区别,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

  2、性自主权以性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

  性的利益,应包括身体利益和精神利益。身体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自己真实意志的支配下做或者不做与性有关的行为的自由,包括性爱抚、性接触和性交等与性有关的行为。作为一种人格权,性自主权也具有心理因素基础。这就表现为性自主权的精神利益——以自己的性纯洁为内容的精神满足感,以及社会和他人对权利人性纯洁的某种评价。身体利益和精神利益复合构成形式的特点,是性自主权与名誉权的一个基本区别点。性自主权的精神利益的以自己的性纯洁和性快乐为内容的精神满足感和幸福感,是性自主权与名誉权的另一个区别点。

  3、性自主权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page]

  “人生而是自由的,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性自主权也不例外,这种性自由也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不能违背公序风俗。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异性或者同性亲吻、拥抱以及进行其他抚摸、接触,也可以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与异性同居。但是,这种性自主权的适当自由不是一种普遍的自由,它是有一定的范围,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4、性自主权的主体是所有自然人

  无论男女都具有性利益,都平等地享有性自主权。性自主权是一个权利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从身体因素和心理因素考虑,成年女子和未成年男女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应该注重对这两类主体权利的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男子的性权利,尤其是未成年男子的性权利同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性自主权不因生活作风、政治表现等法律之外的原因而有所改变。

  性自主权的性质究竟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有不同的主张。“肯定说”视性自主权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认为性自主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否定说”认为性利益之侵害实质上是侵害一种或几种其他权利,事实上不存在独立的性自主权,或者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性自主权。

  在学说上尽管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争论,但在实务上对侵害性自主权应予以民法救济,则是一致的见解。所不同的是,肯定说直接认侵害性自主权为侵权行为,受害人得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否定说则采类推法律关于保护其他人格权的规定.对侵害性自主权予以民事救济。

  性自主权是否为独立的人格权,除了学说理论和各国立法以外,还必须考虑到民族心理和民族文化。法律是历史和民族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是对的。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我们民族心理中的性纯洁观念是不会在短时间内抹去的。因此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承认性自主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应该承认它是独立的人格权。

  性自主权究竟为何种民事权利,学者有五种主张:一是认为性自主权为自由权性质;二是认为性自主权为身体权性质;三是认为性自主权为名誉权性质;四是认为性自主权兼有身体权、名誉权、自由权性质;五是认为性自主权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我们采取第五种主张,认为性自主权为独立的人格权。[page]

  (三)性自主权的内容

  1、承诺权

  因为性自主权主要体现了权利主体对自己性利益的支配,因而性自主权首先表现为承诺权。权利人与他人进行性方面的接触,原则上依自己的意志而为承诺,经承诺而为性行为的,构成阻却违法事由,不为侵害性自主权。承诺权受到权利主体意思表示的限制,因而并非人人都可以享有,只能是达到一定的认识水平后才能享有。依据我国法律,不满14周岁的人为无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至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有部分承诺能力,18周岁以上的人为有完全承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律无承诺能力。权利主体在不能辨认自己意志的情况下的承诺无效。

  此外,承诺权也不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其限制,一是法律的约束,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约束,三是已婚男女忠实义务的约束。前两种约束是社会范围内的约束,后一种约束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以不为婚外性交为内容,承诺者虽然不构成犯罪行为,但却违反忠实义务。

  2、维护权

  权利只有在被侵害的情况下才会体现出来。因此,维护权是性自主权内容的另外一种表现。权利人的性利益受到侵害时,享有维护权,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既有民法上的根据——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自卫行为,也有刑法上的根据——正当防卫。性自主权不同于财产权,一旦遭到侵害,无法“恢复原状”,所以当权利人面临非法侵害时,赋予其维护权是十分必要的。反抗权应包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准许实施的一切保护措施,以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适度。

  3、保持权

  保持自己的性利益,是性自主权人最主要的权利。这种保持权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行使的。性自主权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保持自己性纯洁,不为他人所侵害,保持自己坚贞不移的性品格,从而获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和充实,获取社会或他人对自己的相应评价。因此,任何性自主权人都享有对自己提出进行性器官接触或发生性交行为要求的拒绝权。并且这种权利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为侵害的义务。

  (四)对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

  民法保护性自主权,确认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对行为人予以民事责任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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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侵害性自主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第一,性自主权遭受损害的事实,表现为自然人性纯洁被破坏和精神痛苦的损害,也会造成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如因奸淫而受孕、生产而支出的财产。第二,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具有这样的违法性,不构成侵害性自主权责任。第三,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与性利益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要求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加害人只对其侵害性自主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第四,行为人故意的要件,只要决意对权利人性自由和性纯洁进行不法侵害,就可以认为其有侵害性自主权的故意。

  侵害性自主权的具体行为,如强奸,奸淫幼女及鸡奸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强迫他人卖淫,猥亵,以欺诈手段诱使女子在非正当承诺的条件下被奸淫,利用从属关系奸淫或猥亵,等等。

  侵害性自主权的民法救济方法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侵害性自主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包括损害性自主权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伤害,因治疗花费的费用;因侵害性利益而使受害人怀孕,其流产、生育的费用及营养费;因侵害性利益而使受害人感染性病的治疗费;因侵害性自主权造成身体上的其他伤害,以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二,侵害性自主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赔偿和精神创伤的抚慰金赔偿。 在侵害性自主权的精神损害中,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上面的两部分,即精神利益或称人格利益的损害,以及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本章小结 在具体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一种人格权,它以人的物质形式即人身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分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都是标表民事主体人格特征的权利,其中姓名权和名称权是以文字形式标表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肖像权是以形象标表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名誉权和荣誉权则是以对民事主体的评价为客体的人格权,维护民事主体的这些评价利益不受侵害。其中名誉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客观的、综合的评价不受侵害,荣誉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获得的正式的、肯定的、积极的评价不受侵害。其他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而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性自由和性尊严等人格利益的人格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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