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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证据有哪些

2018-08-0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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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那么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证据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证据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

  如果是来住院治病,则不构成变更经常居住地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证据有哪些

  1、房产证; 

  2、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加上房东的房产证;

  5、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6、工资卡;

  7、完税凭证; 

  8、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

  以上证据,有的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有的必须联合一起出示。

  三、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证据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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