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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2014-02-0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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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是我国民法界争论的热点,一些学者之所以否定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与大陆法系传统影响分不开的。但从合伙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及合伙的内外法律关系来分析,合伙应...

  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是我国民法界争论的热点,一些学者之所以否定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与大陆法系传统影响分不开的。但从合伙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及合伙的内外法律关系来分析,合伙应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一、合伙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立法依据

  合伙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惟一的联合的商品生产经营形式。最初,合伙是以契约的形式存在。早在一千多年以前的罗马法就规定:“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合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德国民法典》第705条也规定:“根据合伙契约,各合伙人互相负有义务,以契约的方式促进达成共同事业的目的,尤其是提供约定的出资。”由于传统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因而当时的学者把合伙作为一种契约关系而否认其是法律主体。主体是参加合伙的每一个人而不是合伙本身,从而否认合伙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逐渐具备了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因此,近年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有了新的规定。法国1978年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除隐名合伙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这样就从法律上承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美国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合伙是与法人有区别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主体。此外,德国、日本、比利时、菲律宾等国家都赋予合伙以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在形式上仍然沿袭大陆法系民事主体“二分法”的传统立法体例,但在民事主体部分实际承认“合伙型联营”这一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我国民事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但民法通则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却又为合伙设定了不少权利义务,实际上在客观上承认了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同时,从法律对合伙地位确认的不断发展,也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清晰的轮廓,即作为独资、合伙、公司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有自然人、合伙、法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和个人所有、合伙所有、法人所有这三种不同的所有权形式。这是法律对个人合伙法律地位的完整确认。合伙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它顺应了商品生产者由独资走向联合经营的必然趋势,它以一种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将长期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中。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应正视这一客观事实,明确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二、合伙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理论依据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如果我们把合伙内外法律关系作一分析,就会发现合伙已具备这些条件,这主要表现在:

  1.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是社会团体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来源于成员的出资和出资所取得的利益,这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只是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但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于合伙的财产,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无权独立使用、处分支配合伙财产,正是因为所有权最高表现形式的两项权能——收益权和处分权均由合伙组织享有,合伙当然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2.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条件。合伙具有独特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在承担责任方面分两个层次,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不足以清偿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有人以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否认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但从财产责任范围来看,民事主体的责任范围与民事主体的独立财产所支配的范围可以完全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因此合伙人负连带责任不足以否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3.从意志和名义方面看,合伙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名义。合伙意志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不是某一合伙人的单一意志,只有合伙人整体的意志才能对合伙事务发生效力;在名义方面,合伙活动是围绕合伙事务的整体活动进行的,合伙名义对外是独立统一的。

  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分析,合伙能够独立地形成和表达自己意志,独立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也就具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因此,在理论上,合伙也具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三、合伙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价值意义

  1.承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便于稳定合伙的共有财产关系,更好地保护合伙和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使国家能有效地对合伙加以管理和监督,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合伙参加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在法律上不确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那么在法律上就否认了合伙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权利能力便失去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也就不能参加民事诉讼,于是出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悖的局面。因此,承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对于理顺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促进我国立法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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