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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违规放贷与担保人同负连带责任

2010-05-2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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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2月1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检察院收到该县仙米林场职工李建奇不服该县人民法院(2008)门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申诉,申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2009年2月1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检察院收到该县仙米林场职工李建奇不服该县人民法院(2008)门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申诉,申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请求该县检察院提请抗诉。

  受案后,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案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调查。查明2006年11月期间,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董成金因其经营的电器门市部缺乏资金需贷款,找到苏吉滩信用社主任刘英才帮忙从苏吉滩信用社解决贷款,刘英才要董成金在苏吉滩当地找一名“草人”(本地人的意思。因董成金非本乡人,不能异地贷款),董成金就找到了苏吉滩乡政府干部刘永祥为借款人,后又找仙米林场职工李建奇为保证人。2006年11月18日董成金带仙米林场职工白国民的户口本复印件、工资证明与李建奇、董成金的表弟赵科学(冒名顶替仙米林场职工白国民)前往苏吉滩信用社,以刘永祥为借款人,李建奇、白国民为保证人,贷款30000元。贷款后,董成金用其中9000元归还了在苏吉滩信用社以他人名义借款而自用的未结贷款,实际提款21000元。因董成金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007年12月13日门源回族自治县信用联社以刘永祥、李建奇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刘永祥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李建奇承担连带责任。门源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2月11日判决刘永祥偿还门源县信用联社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李建奇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李建奇不服,于2008年12月12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为由向门源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请抗诉。

  门源县检察院认为:门源县信用联社苏吉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和重大过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存在严重瑕疵,此笔贷款中出现一名虚假担保人,其内容应认定部分无效,原审判决未考虑前述情节,没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全面考虑,综合评定,而简单地将所有责任和风险判决由不适格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门源县检察院于2009年6月4日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向海北州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此案被发回重审,门源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李建奇承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二分之一的偿还责任。门源县信用联社(苏吉信用社已被撤并)承担与李建奇同等的民事责任

  此案的改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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