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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肯定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买卖效力

2014-09-1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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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房主王先生将所售房屋私自抵押,获取贷款60万元,新房主邸先生获悉后,将王先生及为其办理贷款的七里河某信用社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被告所签抵押条款无效,同时判令王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8月29日记...

  原房主王先生将所售房屋私自抵押,获取贷款60万元,新房主邸先生获悉后,将王先生及为其办理贷款的七里河某信用社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被告所签抵押条款无效,同时判令王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8月29日记者获悉,原审法院一审宣判,房屋抵押条款无效,驳回其他诉求,七里河某信用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已受理此案。

  邸先生看中了王先生位于城关区雁滩路雁京家园的一处房产,但该房屋暂无产权证。为了打消邸先生的购买顾虑,王先生表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保障双方的权益。于是,2008年4月2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方的付款期限,即首付10 万元,余款等办完相关手续后一次付清;同时,合同也约定了卖方的义务,即2008年5月6日前将房屋交付邸先生使用,王先生一旦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后立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之后,邸先生于4月27日又打了一次款,但王先生对交付房屋一事并没有太大热情。于是,7月3日,邸先生再次打款,仍遭到推托后,邸先生开始不安起来,其多次催促对方交房,2009年5月底,这个“迟到”1年的房子终于交到了邸先生手中。装修入住后,因为房产证的事情,邸先生心里总觉得不踏实,于是,多次督促王先生履行过户登记义务,但王先生均以“没有领取该房屋产权证为由再次推托”。其实就在房子交付给邸先生的前一个月,王先生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所以要隐瞒,是因为其另有打算。

  3年后,邸先生意外发现了王先生这个不可告人的秘密。原来早在2010年11月,王先生就已将该房屋非法抵押给了七里河某信用社,并贷款60万元。邸先生想, 2010年2月9日,自己在未拿到房产证过户登记时,就已将房屋余款全部付清,可王先生却不讲诚信,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贷款。无奈之下的邸先生,遂于 2013年4月26日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王先生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房产过户的诉请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法院予以驳回。

  为此,当年11月18日,邸先生将七里河某信用社及王先生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将诉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七里河某信用社贷款时,该房屋已由邸先生居住使用,该抵押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七里河某信用社没有提供对担保物现场勘查的证据,未尽到审查义务,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同时,二被告将借款和抵押合同签在了同一份合同内,并未单独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且邸先生诉请亦明确为确定抵押条款无效,故法院予以支持。但因该房屋出于抵押状态,尚不能办理所有权过户,故对邸先生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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