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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吗

2018-07-2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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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那么个人之间的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吗?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个人之间的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吗?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步骤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个人之间的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吗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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