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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对导弹袭击我大使馆事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019-01-02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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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9年5月7日凌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向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发动导弹袭击,造成了使馆馆舍的严重损毁和使馆工作人员的死伤,这一行径严重违背了举世公认的国际法和
1999年5月7日凌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向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发动导弹袭击,造成了使馆馆舍的严重损毁和使馆工作人员的死伤,这一行径严重违背了举世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遭到了我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全世界广大爱好和平人民的强烈谴责。本文拟就北约导弹袭击事件的违法性、事件的性质以及北约应对此承担责任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北约的导弹袭击行为违反了使节神圣不可侵犯等国际法准则

  使节神圣不可侵犯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准则,早在古希腊就有“使者人身不受侵犯”的信条。使节之所以不可侵犯,一方面因为使节是沟通和发展国际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但更重要的是因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使节就是派遣国的化身,侵犯使节就等同于侵犯派遣国本身。于是,从古至今各国都严格遵行使节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使之成了国际法领域内极为重要的习惯法规则。

  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明确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该公约第22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第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虽然公约的这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接受国的,但就这些规定赋予使节不可侵犯权的目的和缔约意图而言更是为了维护派遣国的主权及主权尊严,因而它们同样也应拘束其他任何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公约为扩大使节不可侵犯原则的适用范围,其第40条规定,使节前往就任或返回本国道经第三国时,该第三国也应给予不得侵犯权。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使馆不可侵犯和外交代表不可侵犯准则不仅适用于接受国,也可适用于任何第三国。

  国际习惯法中的“使节神圣不可侵犯”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不可侵犯等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有关国家的官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且必须承担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有关国家不得逮捕或拘押外交代表,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以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概而言之,这些规定对有关国家提出的要求有二:其一是不得冒犯使馆和外交代表;其二是应尽力保护使馆和外交代表免受任何侵害。

  北约军事集团用导弹攻击中国使馆,打死打伤我使馆人员,是严重侵犯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上述国际习惯法中“使节神圣不可侵犯”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以及“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的规定,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的行为。在国际关系史上也曾出现过各种各样违反使节不可侵犯准则的事件。比如,某些接受国政府官员强行进入使馆馆舍进行搜查的事件;某些接受国政府未尽其保护责任,而致使本国国民闯入使馆,扣押外交代表作人质的事件,或致使发生本国国民袭击使馆和外交人员事件等。但还从来未发生过象北约这样加害国(国家集团)直接对使馆和使馆人员进行武力攻击情形。因此,北约的行为可以称得上是世所罕见、闻所未闻侵害主权国家使馆和外交人员的非法事件了。

  除此而外,北约的攻击行为还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关于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违反了1948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附加议定书》中关于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行为等战争法规的规定。

  二、北约的导弹袭击行为是一种侵略行为,也是北约国家集团所犯的国际罪行

  最近,一些国家的政府和学者鲜明地指出,北约用导弹攻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使馆实际上是对主权国家的侵略行为。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有根据的。

  诚如前述,使馆是派遣国的化身,对使馆的任何攻击行为,就是对派遣国本身的攻击行为,就是对派遣国主权及主权尊严的侵犯。所以,北约对中国使馆的攻击行为就是对中国主权及主权尊严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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