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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网络广告法律问题

2019-01-04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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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告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其中没有对互联网站从事广告业务

  广告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其中没有对互联网站从事广告业务办理登记的规定。在实践中,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互联网站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况还有无数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

  从现实情况出发,由于网络广告本身数量庞大,很难通过登记方式来规范发布行为,以及约束网络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逐一审查已不现实。中小互联网站内部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广告的承接、设计和发布,没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也不能严格审查广告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广告宣传产品的真实性。

  从现状看,违法网络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欺诈性广告。即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对商品的数量、日期有限制而在广告中不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其购买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据报道,美国为了对付此类网上欺诈活动,其联邦贸易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网站,将欺诈性网站的链接输入到数据库中,供消费者检索。

  2、虚假广告。即广告主利用虚假的事实发布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如滥用名人肖像的广告。名人的广告效应是显著的,而一些网站(尤其是中小型网站)一方面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不愿或无力提供足够的资金,于是常常不经名人的同意,擅自对其肖像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成网页或Flash图片,以扩大自身的宣传。例如国内某网站曾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向希望小学捐赠某口服液的广告,即为子虚乌有的虚假广告。

  3、违反行业规定的广告。不同行业对广告要求也不同,例如药品和烟草的广告就有其特殊要求,如果网络经营者未能根据法律对特定行业的特殊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则很可能构成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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