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对方还怀恨在心,不少当事人会通过拒绝让对方看望孩子的方式达到报复的目的,如果在之前没有咨询相关律师得到专业的意见去好好约定探视权,就会发生这种后顾之忧。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不让看望孩子,那就以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来达成反报复的效果。
然而抚养费和探视权是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两项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对方当事人都可以就不履行的事实向法院进行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这两项权利和义务所保障的内容也不相同,抚养费是保障子女能够有充足的物质条件健康生活、学习和发展,而探视权是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交流,保证父母正常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探视权和抚养费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表现,两者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也必须要实现。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探视权,人民法院根据探视权人的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恢复探视权。
以上就是“不支付抚养费有探视权吗”的相关信息,由此可以得知,不出抚养费仍然享有探视权,抚养费与探视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当一方不出抚养费时,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中止其探视权,其可以向法院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来获得抚养费。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