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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有什么特征?

2018-03-2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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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血浓于水,任何东西都不能阻隔父母对孩子的探望、联系,包括离婚后也不能以对方无抚养权为由拒绝对方与孩子见面交往。探视权是无抚养权的一方对其自己子女经常看望的权利。那么探视权包括什么内容呢?探视权有什么特征呢?现在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基于身份关系的存在,不对孩子进行抚养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探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探视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无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为对方提供探视的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止、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二、探视权是父亲或母亲在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一种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的血缘之情,因此离婚后出现的探视权

  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是亲权的派生权利,还是一种基本人权,所以才会在法律上加以规定。离婚后未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继续教育孩子,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三、探视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探视权的出现是以离婚了夫妻二人不能共同生活为前提的。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还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但是为了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才产生了行使探视权的必要。

  四、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是行使探视权的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则探视权的行使则可以中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必须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探视权的存在是为了照顾孩子,不受离婚风波的波及,从而让子女可以享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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