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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子女更需关爱探望有权法律保护

2015-02-0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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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是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时增加的内容。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期的一起案例中,刘女士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时间对小孩进行探望,频繁、无规律地行使探望权影响到小孩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另外,小孩对刘女士的探望行为产生了强烈的排斥情绪,如果刘女士继续强行探望,不利于缓解母子之间的矛盾以及培养母子感情,对小孩的身心健康也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法官依据上述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中止刘女士探望权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视性探望,二是逗留性探望。本期案例中,法院判决主要采取了逗留性探望的探望权行使方式。

  探望权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因此,离婚父母应当信守法律,尽力协助另一方顺利行使法定的探望权,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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