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0岁的老陈与29岁的小军是父子关系。1991年5月,老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隆县法院判刑18年,后在新疆服刑。1993年3月,老陈见拖累了妻子和儿子,决定离婚,年仅4岁的小军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2009年5月20日,老陈刑满释放。出狱后老陈身无分文,用工单位也不愿聘用身体不好且一只眼睛有残疾的他,老陈在新疆打工一年后,决定回老家。
辗转回到武隆后,老陈发现物是人非,阔别了20年的家乡已经没有自己的容身之地。他靠政府的救济,临时租赁一间屋子居住。
老陈申请政府救助。社保部门审查后发现,小军已经成年,老陈不符合救助条件,为此找到小军说明情况,要求小军履行赡养义务。小军认为父亲入狱时自己才4岁,老陈并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不愿赡养。日前,老陈将小军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武隆县法院组织法官和社保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小军的思想工作。他们发现,小军并非不愿赡养老人,只因对这个被判处徒刑后20年未见、从小没有给予过他父爱的父亲,心理上难以接受。
经过法官细致的思想工作,小军的母亲也劝告儿子,毕竟老陈是小军的亲生父亲,能帮扶一下就帮扶一下。
最终,小军主动承诺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保证父亲老陈的基本生活,并当庭支付半年赡养费1800元。
承办法官称,小军很小时候就没有得到父爱,父子相见也没有多少言语,这是事实。但作为儿子,从情、理、法三个方面他都应该反思。
首先从感情上,父子关系是血脉的继承,亲人之间应当互相帮扶。老陈服刑期间,并非对儿子不闻不问,在小军和母亲搬家之前曾多次写信,之后因无准确地址,才没能继续联系。其次从道理上,百善孝为先,敬养父母是人的天性。再次,尽管老陈未能履行对小军的抚养义务,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小军也应当对老陈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