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我国新婚姻法出台后取缔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关系。但是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那么法律是如何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的呢?且看下文: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要特别注意与合法登记婚姻的不同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因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列举了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该司法解释中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该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内容又与《婚姻法》不相冲突的,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可以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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