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有权利改孩子姓名吗

2019-11-07 09: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实践中,离婚的时候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要慎重处理,按照法律规定来走,离婚之后如果有扶养权的一方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的,那么离婚有权利改孩子姓名吗?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离婚有权利改孩子姓名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上面说到,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离婚有权利改孩子姓名吗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谁具备上述优越条件的,即由谁优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基本相同,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还会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来作为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一个优先条件。《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孩子的年龄已到十周岁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征求该孩子的意见,看他愿意和谁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同时也希望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问题,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三、离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了。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离婚有权利改孩子姓名吗的相关内容。综上,离婚有扶养权的一方有权利改孩子姓名,但是要与另一方协商之后才能做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275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联法条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