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不明财产分割落空

2016-01-08 21: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法官解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肥西县法院山南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庭审结果与原告的期待大相径庭。

  原告童某诉称,其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张某允诺给予其7万元。签字离婚之后,张某写下一张欠条给童某,称稍后支付,但一直未能如约履行。

  法官审核证据时发现,童某在与张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权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且张某手书的欠条亦未写明欠款性质,故童某主张该7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或者经济帮助均无证据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允诺给予的7万元为对童某的赠与。

  【法官解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张某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童某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赠与人张某不交付时,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661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