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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物品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2019-10-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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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星期三,您的难题有“法”办。11月26日星期三19点到20点,本栏目将邀请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姜文钢律师现场接听热线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届时拨打本栏目热线96709783(全省市话收费)参与活动。

读者咨询:

我和丈夫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自2007年4月份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为了谋生,2007年8月我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部价值5.8万元的小汽车。前不久,他突然向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我的这部小汽车折价分割。请问: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物品,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齐鲁律师事务所邱洪奇律师说法:

你和丈夫虽然分居,但因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你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你们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物品,在离婚时他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这应视该物品的性质而定,即要看该物品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第18条第4项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系指一方专用的金银首饰、手机、手表、皮箱等小件物品,而不包括汽车等大件物品。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对夫妻一方的财产,对方是无权染指、无权要求分割的。

就你说的情况来看,该小汽车虽然你当初是出于谋生的目的而私自购买,但它仍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范畴,在离婚时你丈夫是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要求分割的,但由于该汽车是按揭贷款而来,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你也有权要求你丈夫分担部分按揭款。[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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