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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找外孙女要赡养费

2019-10-2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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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九旬老太马某状告外孙女刘某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刘某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请求获得了支持。

  马老太年近九旬,其丈夫于2000年去世,唯一的女儿李某也于2006年去世。李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现马老太随李某的大女儿、二女儿一起生活,而李某的三女儿即本案被告刘某未对马老太尽赡养义务,马老太遂起诉要求刘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刘某在庭审中主张,她现在单身,独自带一孩子生活,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困难,马老太要求的赡养费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刘某作为马老太的外孙女,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马老太在年事已高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刘某亦应当履行。对于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马老太的需要和刘某的负担能力予以确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每月支付马老太赡养费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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