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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状告继子要赡养费被驳

2019-10-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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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张被继父告上法庭,要求每月给予八百元的赡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仅是伦理意义上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未一起共同生活,亦未形成抚养关系,驳回了继父的诉求。

  60多岁的继父李大爷将30岁继子小张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每月800元赡养费。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继父子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被告不具有赡养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原告李大爷诉称,与被告小张的母亲系再婚,当时被告才10岁,一家人共同生活直至被告成家立业。为了被告的学习和顺利成长,原告煞费苦心,尽到了父亲的义务。现如今,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而被告从参加工作后就没给原告花过一分钱,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

  被告小张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过,原告从未管过被告生活、学习、工作、成家等任何事宜,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河北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再婚后居住在和平区,而被告一直在红桥区的姥姥家生活,期间原告很少到被告处看望,现在被告已经结婚并居住在河北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母亲再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虽偶尔看望被告,并在某些方面向原告提供经济帮助,但双方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被告对原告不具有赡养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说法

  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杜静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继父母子女形成拟直系血亲关系,除了父母再婚行为外,一般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产生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本案中,李大爷和小张仅是伦理意义上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未一起共同生活,亦未形成抚养关系,法院故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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