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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时他们在什么地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2019-05-0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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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金华村一位村民来信称:我们村因土地被征用,部分人由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后,行政管理已由村、社变成了居委会,但这些人的常住地还在原来的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金华村一位村民来信称:我们村因土地被征用,部分人由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后,行政管理已由村、社变成了居委会,但这些人的常住地还在原来的村社,户口管理同属一个派出所,在选举时,这些人应该到哪个地方参加选举?他们还有没有被选为村民代表、村社干部的权利?

答: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村民与居民身份不同,比如,农村村民每年要缴纳农业税费,而城镇居民则不需要缴纳等,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目前全国没有一个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总的来看,解决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农转非”后应积极组建居委会,防止出现组织“真空”,凡参加居委会的,就不再参加村委会选举,而应参加居委会选举和居民自治事务管理;二是有的地方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农转非”人员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委会选举,即“农转非”前是具有本村户口,并居住在本村的人,“农转非”后居住在本村又没有居委会可参加,同时还与其它村民一样履行村民义务,如缴纳农业税费等。

作出允许或不允许参加村委会选举规定的权力主体,目前有三种: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中规定;二是由各级政府,一般是区、县级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三是由各地农村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不论那种权力主体作出的规定,对村民都应该一视同仁,最起码在一个村内应做到一视同仁,不能有两个或多个政策,否则就会造成矛盾。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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