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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

2019-05-0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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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杜马1994年6月24日通过;联邦委员会1994年7月12日赞同;(俄罗斯联邦总统1994年7月21日颁布;根据2001年2月8日,12月15日;2004年6月7日,2005年4月5日修订)第一

  国家杜马1994年6月24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1994年7月12日赞同;

  (俄罗斯联邦总统1994年7月21日颁布;根据2001年2月8日,12月15日;2004年6月7日,2005年4月5日修订)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法院的组织和法官的地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宪法法院是宪法监督的审判机关。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依据宪法诉讼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监督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有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立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

  第三条 宪法法院的职权

  为了捍卫根本的宪法制度,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卫宪法的最高地位和直接效力。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拥有下列职权:

  1、 审理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案件:

  A、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B、 共和国宪法、宪章,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以及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

  D、 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2、 审理下列权力机关之间职权范围的争议案件:

  A、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B、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C、 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

  3、 根据公民就侵犯其宪法权利与自由的起诉以及法院的询问,审查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该适用法律合宪性问题;

  4、 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

  5、 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判国罪或者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规定程序的结论;

  6、 对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问题提出立法动议;

  7、 行使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及不与宪法监督的审判机关的使命相矛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一条签订的划分管辖权的条约所赋予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力。

  “本条规定的职权非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办法不得修订。” ——2001年12月15日修订案增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的只是有关法律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进行宪法诉讼程序时,不应对属于其他法院或者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实情节进行认定与分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制定关于自己内部活动问题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第四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创立的程序与职权期限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而任命的十九名法官组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不少于全体法官的四分之三到位的情况下就有权开展自己的工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

  独立性、集体领导制、公开性、辩论制和当事人平等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的强制性

  俄罗斯联邦境内所有国家政权的立法、执行与审判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企业、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第七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组织、财政和物质技术方面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的经费由联邦预算提供,并且应能保障其充分独立地实现宪法诉讼程序。为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活动,联邦预算每年应单独预留出供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独自使用的资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支出预算不能少于上一财政年度。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独立自主地为自己的活动提供情报和干部方面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院所管理的其工作所必须的财产属于联邦所有。联邦宪法法院可以把该部分财产的管理权分配给其他机关附属部门。

  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有关的权力、组织、财政、情报、物质技术、干部以及本法律文件定的其他条件均不得加以限制。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地位

  第八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的条件

  品行端正,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有十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法学领域具有被公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四十岁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被提名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第九条 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程序

  联邦委员会代表和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联邦法律主管部门、全俄法律联合会、法律科研与教学部门均有权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有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的建议。

  在接到总统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提名十四天内,联邦委员会对此进行审议。

  对每一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案均采取一人一票与秘密投票的表决方式。获得联邦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即被任命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缺员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宪法法院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联邦委员会提出接替该空缺职位的人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届满后,在新法官任命之前,或在其经手的案件审理终结之前,该法官将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被2005年4月5日修正案删除》。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誓词

  按照联邦委员会制定的程序,由联邦委员会主席带领已被任命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进行宣誓。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宣誓的誓词如下:“我宣誓,要忠诚、自愿地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责,为此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绝不屈从其他任何人或事物。”

  第十一条 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责不相符的行为与活动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兼任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及其他代议机关的议员;不得占据或者保留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职务;不得开设私人行业;不得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赢利性活动;此外,在不影响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责的情况下可以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创作活动,但未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许可不得以此为由随意缺席会议。[page]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无权在法院、仲裁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中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职务,无权在获得权利与解除义务方面给予任何人保护。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与运动,以及给他们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不得参与政治运动,进行政治鼓动与政治宣传;不得参加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派别;不得出席政党和运动的代表大会与会议;不得从事其他政治活动,甚至不得进入任何社会团体的领导集团,即使这些团体并不带有政治目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无权在报刊及其他大众传媒上,或者当众发表讲话时,对有可能将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进行讨论、正在讨论或者进行讨论却还未通过决定的问题公开表示自己的看法。

  本章中的所有内容不涉及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自由表达公民个人意愿的权利,以及他在选举和全民公决中作为选民进行投票的权利的限制。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

  根据2005年4月5日修订案本条修改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期没有限制。在任法官的最高年龄为七十岁。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从其宣誓就职之时起算。其年满七十岁当月的最后一天为该法官卸任之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达到任期年龄后,在新法官任命之前,或在其经手的案件审理终结之前,该法官将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独立性的保障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立性的保障为:在他任职期间不得撤销其职务; 不受侵犯;本法关于中止和剥夺法官职权程序方面的规定对所有法官平等适用;享有退休权;拥有宪法诉讼中规定的职权;禁止任何扰乱审判活动的行为;向法官提供物质的、社会的以及与其崇高地位相符合的安全保障。

  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独立性的物质保障相关的,在联邦法律中专为其他高最高联邦法院法官规定的有关方面的保障,如:支付法官工资,安排法官每年一次休假,提供法官社会保障、生活资料保障与日常社会服务、国家义务性人身与健康保险,以及属于法官本人及其家人的财产保险等,也同样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如果另有法律规定给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更高的法律保护与社会物质保障,则要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职终身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职终身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权只能基于本法律文件定的程序和理由予以剥夺或者中止。

  第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受侵犯

  根据2005年4月5日修正案修改如下: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受侵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受侵犯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法官地位法》来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包括职权终止以后,对其审理宪法法院案件中发表的意见,不应当承当任何责任,即使其滥用职权达到犯罪程度,在法院生效判决前,也不应被确定有罪。

  因为纪律过失(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法官地位法以及全俄法官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官道德法典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对其作出下列纪律处分:

  警告

  终止法官职权。

  第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权力平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权力平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其参加的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讨论的问题同样有表决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的职权由本法律文件定。

  第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的中止

  -2001年12月15日修订如下: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在下列情况下,被停职:

  1、 法官被提起刑事案件或者作为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 由于健康状况该法官已无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予以执行,该决定应在自宣布停职理由后的一个月内通过。

  被停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无权参加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无权向国家权力机关与组织、社会团体、各负责人和公民发放正式的文件,并无权从这些机关和个人手中索取任何文件和其它资料。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只能在法官被停职的理由消除以后恢复被停职法官的职务。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恢复被停职法官的职务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进行。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被停职后仍享有工资,以及本法律文件定的属于他的各种保障。

  第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的终止:

  2005年4月5日修订:

  1、 对该法官的任命违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律文件定的有关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程序;

  2、 该法官已经达到规定的法官退休年龄;

  3、 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该法官提出要求退休的书面申请;

  4、 该法官失去了俄罗斯联邦国籍;

  5、 对该法官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判决书;

  6、 该法官作出了有辱法官荣誉与尊严的行为;

  7、 该法官无视联邦宪法法院的警告,继续从事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活动;

  8、 该法官无故缺席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或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投票;

  9、 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法院决定证实该法官系无行为责任能力者;

  10、 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法院决定证实该法官已经失踪;

  11、 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法院决定宣布该法官已经死亡;

  12、 该法官的去世。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因生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长期(十个月以上)无力履行法官职责时,即免除其法官职务。

  免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进行,此决定要呈交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联邦委员会,它同时是有关法官职位空缺的正式通知。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列举的原因免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应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建议,由联邦委员会实施。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列举的原因免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应按照三分之二以上法官投票通过的联邦宪法法院建议,由联邦委员会实施。

  第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退休[page]

  法官因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九项和第二款规定的原因被免除职务,即被认为已经退休。

  有十五年以上法官工作年限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退休法官,无论年龄大小,根据其意愿,付给其退休金或每月相当于在职宪法法院法官薪金80%数目的免税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也可视为有权获得每月免税生活费的有效工龄。

  规定与支付月生活费用的办法由联邦政府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报告制定。保障联邦宪法法院退休法官月生活费的支出从联邦预算中划拨。

  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关退休法官的其他规定同样适用于联邦宪法法院的退休法官。第三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机构与组织第二十条 宪法诉讼程序的组织形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上对案件进行审议与审理。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分别包括十位与九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两个院组成。根据联邦宪法法院规章的有关规定,两院的所有成员均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由所有法官参加,两院会议由各院成员参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院长与副院长不得在同一个院内任职。

  两院的所有成员不得连续三年在同一院内任职。

  各院成员轮流主持院会议的次序由院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有权审议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

  必须由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审议的事件:

  1、 审理有关各共和国宪法与联邦各主体宪章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案件;

  2、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解释;

  3、 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判国或者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规定程序的结论;

  4、 通过宪法法院咨文;

  5、 对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问题提出立法动议。

  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审议的工作:

  1、 选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

  2、 确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人员的组成;

  3、 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4、 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审议案件的次序,分配两院审理的案件;

  5、 通过有关中止或剥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的决定,以及有关提前解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职务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会议审议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会议审议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且根据本法不是必须由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两院会议上进行的工作包括:

  1、 审议下列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1)、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以及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2、 解决下列机构之间有关职权范围的争议;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2)、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3)、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3、 根据公民就侵犯其宪法权利与自由的起诉以及法院的询问,审查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该适用法律合宪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的选举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法官以个人秘密投票的方式,按照相对多数计票在法官中选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当选者任期三年。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于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可以要求免除其职务的个人书面申请。对其职务的免除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予以确定。

  根据五名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要求,对被视为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可以考虑提前解除其职务。有关提前解除以上人员职务的问题由三分之二以上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决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的职位出现空缺的时候,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本本条有关规定举行选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任期届满时,在新一届选举之前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的职责为:

  1、 领导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的准备工作;召集并主持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

  2、 提出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上审议的议题;

  3、 在与国家机关、国家组织与社会团体的联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受联邦宪法法院的委托,以联邦宪法法院的名义发表声明;

  4、 对联邦宪法法院机关进行统一领导;提出联邦宪法法院秘书处、机关及其它部门以及宪法法院其他一些服务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名单,提出有关联邦宪法法院秘书处的规则草案以及机关全体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交宪法法院确定。

  5、 根据本法与联邦宪法法院规章行使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联邦宪法法院临时院长的职责

  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无法履行职责时,其职位暂时由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担任。

  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也无法履行宪法法院院长职责时,其职位暂时依次由联邦宪法法院书记法官、具有最长工作年限的宪法法院法官担任。各法官的工作年限相同时,由最年长的宪法法院法官暂时担任宪法法院院长的职位。

  第二十六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受宪法法院院长的委托履行其部分职责,同时履行联邦宪法法院赋予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书记法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书记法官的职责为:

  1、 直接领导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机关的工作;[page]

  2、 组织保障联邦宪法法院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3、 将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的决定通知相应机关、组织和个人;向联邦宪法法院通报决定的执行情况;

  4、 负责组织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提供信息保障的工作;

  5、 完成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

  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为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包括如下内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全体成员的组成程序;在两院之间分配案件的程序;确定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依次审理案件的程序;制定会议程序原则;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公文处理的特殊办法;提出对联邦宪法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及联邦宪法法院内部活动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编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诉讼程序的共同原则

  第四章 宪法诉讼程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独立性原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具有独立性,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在其活动中只表示个人的意见,不代表任何国家与社会机关,政党和运动,国家、社会及其他性质的企业,各机构和组织,负责人员,国家与地区的教育部门,以及民族与社会团体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和其他法令应反映法官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一致的,不具有任何政治倾向的法律立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应在其自由意志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作出决定。他们无权征询或获得任何人关于对进行预先审议或联邦宪法法院正在审议的问题的旨意。

  禁止任何妨碍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行为,违反者应负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集体领导制原则

  审议案件、研究问题及通过与其有关的决定均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以集体领导的方式进行。只有参加宪法法院审理案件会议的法官才有权通过决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出席,两院会议在四分之三以上法官出席的情况下才有权通过决定。

  在确定会议法定人数时,被停止参加案件审议和被中止职务的法官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开性原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法院会议上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只有在本法律文件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公开会议。无论公开会议,还是非公开会议,通过的决定均要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案件审理的口头陈述原则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对案件的审理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人和证人的证词,宣读已掌握的文件。

  在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可以不宣读那些只有法官和当事人才能了解的文件,或已在会议上说明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宪法诉讼程序使用的语言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诉讼用俄语进行。

  对不懂俄语的诉讼程序参加者,要保障用其他语言予以解释,或提供现场翻译。

  第三十四条 宪法法院会议不间断原则

  联邦宪法法院会议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得间断,休息时间、诉讼参与人为准备继续进行审理所必须的时间,以及为排除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所用的时间除外。

  对全体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前,或者提出推迟审理此案件的决定之前,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不得审议其他案件。

  对两院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或提出推迟审理此案件的决定之前,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会议不得审理本法律文件定的由两院会议负责审理的其他案件。

  对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两院会议可以受理其他案件。对两院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可以受理其他案件。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制原则

  在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当事人的权利平等,且可以通过辩论坚持自己的立场。

  第五章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

  第三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案件的理由与根据

  以询问书,申请书或者申诉书的形式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均可以作为联邦宪法法院审理的依据。

  对某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及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性的询问,当事人各方在有关职权范围争议中对权力归属问题所持的对立观点,在联邦根本宪法制度的理解上产生的偏差以及国家杜马对联邦总统犯有判国或者其他重罪的指控等,均可作为案件审理的对象。

  第三十七条 对提出案件审理请求的一般要求

  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案件审理请求需以书面形式寄送,并且要有负责人(或几位负责人)的签字

  在请求书中要指明如下内容:

  1、 请求书需要寄达的联邦宪法法院机关的具体名称;

  2、 请求人的名称(在公民的申诉书中要写名公民的姓名和父称)、地址以及请求人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有关请求人代理人及其职务的必要材料,法定代理人除外;

  4、 受质疑法令的颁发机关、以及参与有关职权范围争议的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5、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律文件定的有关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案件审理请求权利条款的内容;

  6、 需要予以审查的法令以及需要予以解释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有关条款的确切名称、编号、通过的日期、来源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 本法律文件定的联邦宪法法院对案件审理请求进行审议的具体原则;

  8、 请求人对所提问题的看法以及作为法律依据引用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相应条款的具体内容;

  9、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与询问书,申请书和申诉书有关的其他要求;

  10、 随案件审理请求书所附文件的清单。

  第三十八条 随审理请求书所附文件

  随审理书需要附上以下文件:

  1、 需要予以审查与解释的法令和联邦宪法条款的原文;

  2、 表明有代理人职务的证明文件和其他凭证(法定代理人除外),以及表明作为代理人在联邦宪法法院发言权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 缴纳国家费用的凭证;

  4、 用其他文字书写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的俄文译本。

  随审理请求书可以附上建议参加联邦宪法法院会议的证人和鉴定人名单,以及其他文件和材料。

  将请求书和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要求随信所附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十份提交给联邦宪法法院。公民需提交一式三份有关证件的复印件。[page]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费用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案件审理请求需缴纳国家费用。纳税的具体标准是:询问书,申请书和法人的申诉书需要缴纳相当于15倍最低工资标准的税;公民的申诉书需要缴纳相当于1倍最低工资标准的税。

  考虑到公民的收入状况,联邦宪法法院可以通过内部决定免除该公民需要缴纳的国家费用或者降低部分税额。

  法院的询问书、请求解释联邦宪法的询问书、由未参与争议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有关解决职权争议的申请书,以及要求对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判国罪和其他重罪的指控符合程序予以确认的询问书,不需要缴纳国家费用。

  请求未被受理的,所缴纳的国家费用应予退还。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请求的预审

  提交联邦宪法法院的请求书必须进行登记。

  在下列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秘书处将通知请求人,说明其请求书不符合本法的要求:

  1、 要求审理的案件明显不属于联邦宪法法院管辖的范围;

  2、 请求书的格式不符合本法律的要求;

  3、 由不适当的机关和个人发来的请求书;

  4、 未经本法特别规定而不缴纳国家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联邦宪法法院就此事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本条第二款第二、四项指出的不足作出补救后,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重新提出审理请求。

  如果请求审理的案件内容明显不属于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联邦宪法法院秘书处可以将该请求书发往有权解决这一问题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第四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请求书的预先审议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根据联邦宪法法院规定的程序委托一名或者几名法官,在请求书登记后两个月内,对该请求书进行预先审议。法官对请求书的预先审议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诉讼程序的必要一环。

  宪法法院法官对请求 书预先审议所作的结论要向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审理请求的受理

  在法官(几位法官)对请求书进行预审后一个月内,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对审理请求的受理问题作出决定。

  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各方。

  在紧急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可以于终审前向相应机关和责任人建议中止对有争议法律文件的适用,以及推迟有争议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生效日期。

  第四十三条 拒绝受理案件审理请求

  联邦宪法法院在以下的情况下拒绝受理案件审理请求:

  1、 请求书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2、 案件审理的申请书不符合本法的要求;

  3、 联邦宪法法院对案件审理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曾作出至今仍有效的决定。

  因其是否符合宪法引起争议的法律文件在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之前或受理之中有所改变或已失效,则应停止已由联邦宪法法院开始的诉讼程序,除非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与自由已因该法律文件的适用而受到了损害。

  第四十四条 审理请求的撤除

  审理请求的请求人可以在联邦宪法法院会议进行审理之前撤回审理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将终止对该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七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议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主持召开,两院会议则由两院执行院长主持召开。

  第四十六条 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

  除本法或联邦宪法法院规章另有规定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使用统一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分配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接受案件审理请求后一个月内,全体会议通过有关分配需要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或者两院会议上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决定中应指明案件审理的次序。

  第四十八条 案件的合并

  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召开一次专门的法院会议。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将具有同类性质的案件审理请求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

  第四十九条 案件审理的准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指定一名或者几名法官为报告人,负责案件审理的准备,起草联邦宪法法院决定草案并在会议上对材料进行说明。

  在对请求书进行预先审议和准备案件审理时,法官报告人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负责索取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制定进行审查、鉴定与检验的诉讼程序,采纳专家的意见以及发放征询信。法官报告人和院长共同确定需要被邀请或者传讯到会的人名单,发布有关通知开会地点和时间,以及向诉讼程序参加人寄送必要材料的命令。

  第五十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要求

  在接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如下要求后,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予以执行。这些要求包括:提供法律文件及其他法律的全文、证明文件及其副本,有关案件、消息及其他材料的书面说明;对证明文件及法律文件的、条文内容进行确认;进行审查、鉴定与检验;查明具体情况;邀请部分专家;提供说明与建议;提出案件审理的书面工作意见。对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以上要求应当进行研究,并在收到这些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将根据研究结果写成的回函递交联邦宪法法院。

  国家机关和组织支付为执行联邦宪法法院的要求所需的费用。其他组织和个人支出的费用则从联邦政府财政预算中予以补偿。

  对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要求拒绝或者回避予以研究和执行的,超过期限未能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的,以及故意曲解要求内容等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分发文件,通知会议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的通知,审理申请书及对申请书回复的复印件,被审议法令的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应在会议开始前10天内分发给各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对审理请求的回复信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发出,即应该保证在会议开始前两周内送达申请人手中。

  有关宪法法院会议的公告应张贴在公众容易看到的地方,或利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

  第五十二条 诉讼程序的参与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诉讼程序的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各方的代表,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各方及其代表

  宪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各方是指:

  1、 请求人——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理请求的机关或个人;[page]

  2、 制定或签署了有违宪嫌疑的法律文件的机关或其负责人;

  3、 其职权范围存在争议的国家机关。

  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在提交给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件审理请求书上签字的机关领导人;制定了引起质疑的法律文件或参与了有关职权范围争议的机关领导人;签署了有争议法律文件的负责人;提出询问的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的任何一位议员。律师或者持有证明其职务的证件和法律专业学位的学者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任何一方的代表均不得超过3人。

  当事人各方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各方及其代表有权了解案件材料,陈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向诉讼参与人提问,提出申请,包括希望法官予以回避的申请。一方当事人可以对审理请求提出应纳入案件材料之列的书面意见,也可以了解对方的意见。

  当事人各方或他们的代表有义务接受联邦宪法法院的传讯参加会议,解释并回答问题。除有一方请求案件审理应在其到场时进行说明了自己不能出席会议的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双方或其代表不出席联邦宪法法院的会议并不妨碍进行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开举行会议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一律公开举行。出席者有权当场确定会议的议程。经联邦宪法法院的许可,还可以对会议进行电影、图片拍摄,电视录象或广播、电视的现场直播。

  为保障联邦宪法法院会议参加者的安全,经联邦宪法法院同意,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可以命令有关人员对自愿参加会议的人进行检查,包括对其身份证件的检查,以及对随身带入会议大厅物品的检查和人身检查。

  到会者必须尊重宪法法院及其通过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服从会议执行院长关于遵守会议秩序的命令。

  法院警卫负责维持联邦宪法法院会议的秩序,所有会议参加者必须听从指挥。

  对扰乱会议秩序或不服从会议执行院长命令,且经警告仍不改过者,可以将其驱除出会议厅,经联邦宪法法院同意,会议执行院长可以将故意扰乱会议秩序,妨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旁听者驱除出会议厅。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权指认扰乱会议秩序或不服从会议执行院长命令的人,对其进行10陪最低工资标准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举行非公开会议

  为保守受法律保护的机密,保障公民的安全,捍卫社会道德,必要时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宣布进行非公开会议。

  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当事者各方及他们的代表可以参加非公开会议。诉讼的其他参与者,以及对会议正常进行有直接影响的秘书处工作人员能否参加会议,由会议执行院长与法官商定。

  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案件审理也必须遵守宪法诉讼程序的共同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法官参加案件审理中的回避

  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将被禁止参加案件审理:

  1. 该法官从前由于职责原因参与了被审议法律文件的通过;

  2. 由于该法官与当事者双方的代表有亲属或夫妻关系,他在该件裁决中的客观性受到了质疑。

  有与本条第1款相同情形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之前提出回避。

  宪法法院法官被禁止参加案件审理,应在联邦宪法法院听取法官陈述后,由到会法官多数通过的有事实根据的决定来决定。

  第五十七条 会议程序

  出席者已到达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被确认后,会议执行院长在指定的时间内宣布联邦宪法法院会议开始,并报告要审理的案件内容。

  会议执行院长对诉讼参与人的到会情况和当事人各方代表的职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发现有诉讼参与人缺席或某一方代表的职务缺乏合法性时,会议执行院长可以建议对此案不予审理。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定此案不能审理,则表明该案件已被拒绝审理。

  会议院长负责向当事人各方及其代表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向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解释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会议执行院长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执行院长负责会议的领导工作,负责制定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审理的秩序、审理的顺序进行以及审理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排除所有与案件审理不相干的人和事;主持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发言;阻止诉讼参与人与本案有关的讲话;剥夺那些随意干扰他人发言,两次不服从会议执行院长的命令,言辞粗俗污秽,发言有悖法律的议论及口号的人讲话的权利。

  应将任何一位诉讼参与人对会议院长的命令和行为所提出的异议写进会议记录。在此次会议上,根据当事人各方或任何一位法官的提议,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对会议执行院长的命令和行为进行审查。

  第五十九条 会议记录

  联邦宪法法院会议要进行会议记录,有关会议记录的要求由联邦宪法法院规章作出规定。

  为确保会议记录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可以进行会议速记。

  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要有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和书记法官的签名,两院会议的会议记录要有两院执行院长的签名。

  当事人各方有权了解联邦宪法法院会议记录和会议速记的有关内容,并有权提出自己对这些内容的看法。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得到联邦宪法法院的允许才能了解会议记录和会议速记的有关内容。

  对会议记录和会议速记的意见要由会议执行院长、书记法官,并在必要时邀请提意见者共同进行研究。对会议记录和会议速记的意见,以及有关证明所提意见正确,或对其不予接受的决定,要一并附入相应的会议记录和会议速记中。

  第六十条 案件审理的程序

  联邦宪法法院会议对不同案件的审理应首先由法官报告人宣读案件审理的理由和根据,案件的性质,有关材料的内容,以及在准备案件审理时采取的措施。联邦宪法法院的其他法官可以向法官报告人提问。

  法官报告人发言后,联邦宪法法院要听取当事人各方的建议并通过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的决定。

  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的案件审理程序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才能进行修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官根据案件审理程序提出的建议应立即进行研究。

  第六十一条 会议的延期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对案件的准备不充分,或认为需要对案件予以补充审理时,由于必须出席的某一方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的缺席,致使对案件的补充审理无法在当次会议进行,或者还不具备必要的进行审理的材料,则可以推迟进行对案件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应确定会议延期进行的具体日期。延期进行的案件审理会议应重新开始或从被推迟之时开始。[page]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

  根据联邦宪法法院决定规定的程序,会议执行院长建议当事人各方说明被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证实自己立场的法律依据。当某一方的立场分别由它的几位代表进行阐述时,其发言的长短与内容由该方掌握。当事人各方及其代表无权利用在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发言的机会发表政治声明和宣言,不得肆意发表针对国家机关,社会联合体、诉讼参与人、负责人以及公民的侮辱性讲话。

  联邦宪法法院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各方的申诉。

  某一方当事人申诉后,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他提问,鉴定人取得联邦宪法法院的允许也可以提问。

  第六十三条 鉴定人的结论

  具有被审理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的人可以作为鉴定人被准许参加联邦宪法法院会议。法官报告人或联邦宪法法院确定需要鉴定人提出结论的问题。

  在鉴定人发言之前要带领其进行宣誓,并预先提示该鉴定人,故意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经联邦宪法法院同意,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材料,向当事人各方和证人提问,并可请示提供补充材料。

  作出结论后,鉴定人有责任回答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提出的补充问题。

  第六十四条 证人的证词

  在必须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对某些事实进行确认时,可以要求掌握有关情况和材料的人作为证人参加会议。

  在听取证人的证词之前要带领其进行宣誓,并预先提示证人要为故意提供证词负责。

  证人必须向联邦宪法法院报告其了解的所有涉及被审理案件的重要情节,并回答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和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补充问题。必要时,证人还可以利用有关的书面记录、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

  第五十六条 证明文件的审查

  根据法官的提议和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在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可以宣读证明文件。当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时,该证明文件不应予以宣读。

  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应将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过的证明文件原本或业经公证的副本纳入案件材料中。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法院审理接受后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最后陈述。根据各方的请求,联邦宪法法院可以提供准备最后陈述的时间。

  当事人各方在自己的最后陈述中无权引证未被联邦宪法法院审查的证明文件和有关事实。

  第六十七条 恢复审理

  在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有必要查清那些对了结本案有重要意义的补充事实,或对一些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则联邦宪法法院可以通过对某些问题进行补充审理的决定。

  补充审理结束后,当事人有权再次进行最后陈述,但是陈述的内容仅限于有关的新材料和新证据。

  第六十八条 案件诉讼程序的中止

  联邦宪法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中止案件的诉讼程序:在会议进程中明确提出了拒绝受理该案件申请请求的理由;明确指出以有违宪嫌疑的法律、其他法律文件、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或者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为根据所处理的问题不符合宪法律文件定;表明正在审议的案件就其性质或意义而言并不存在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 案件审理的结束

  当联邦宪法法院确认已完成对案件有关问题的审理后,会议执行院长宣布对该案件的审理结束。

  第七十条 通过结论性决定的法官会议

  对被审理案件的结论性决定在联邦宪法法院非公开会议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只能是参与该案件审理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从事会议记录和保障会议正常举行的联邦宪法法院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进入会议室。

  在会议过程中,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有权自由阐述对所审议问题的观点,并有权请求其他法官更明确地表达他们的看法。对会议发言的人数与发言的时间不得予以限制。

  予以表决的问题和表决的结果写进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由所有出席会议的法官签字并予以封存。

  法官和其他出席非公开会议的人不得泄露会议辩论的内容和表决的结果。

  第八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 决定的种类

  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通过的决定,统称为联邦宪法法院决定。

  联邦宪法法院对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2、3、4项列举的任何一个问题所作的结论性决定,就其性质而言,应成为决议。各项决议均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发布。

  对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判国等严重犯罪的合乎程序问题提出质疑所作出的总结性决定,就其性质而言,应称为结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实现宪法诉讼程序过程中通过的所有其他决定可称为裁决。

  联邦宪法法院会议还可以通过有关组织宪法法院活动的决定。

  第七十二条 决定的通过

  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对法官逐一征询,以公开的表示方式予以通过。在任何情况下,会议执行院长都将最后一个表决。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获半数以上参加表决的法官批准的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即可认为已被通过。

  在通过有关法律文件、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以及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时,如果表决结果同意和反对各半,则表示通过了被认为被审理的条款不违反宪法的决定。有关职权范围争议的决定,只能在获得多数同意时才可通过。

  有关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决定必须在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的法官表示同意后才能被通过。

  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在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或回避表决。

  第七十三条 由联邦宪法法院两院转交全体会议审理的案件

  如果大多数两院会议的法官认为,有必要通过与以前通过的决定原则不一致的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则对该案件的审理转交到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进行。

  第七十四条 对决定的要求

  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应以联邦宪法法院审定的材料为基础。

  联邦宪法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决定不仅包括对被审议法律文件的字面意义进行评价,同时还包括从该法律文件所处的法律体系地位出发,对该法律文件被官方或以其他形式,以及在实际适用时所赋予的新的解释进行评价。

  联邦宪法法院发布的决议和结论只针对案件审理请求中指出的那部分内容,或仅限于对某机关的法律文件或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提出异议的那些问题。联邦宪法法院在通过决定时,不应受请求书中提出的理由和依据的制约。[page]

  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和结论要以单行文件的形式进行编写,并在文件中写明通过的理由。

  除本法或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另有规定外,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在宪法法院会议上宣读,并写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五条 决定文件的编写

  根据被审议问题的性质,以单行文件的形式编写的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1、 决定的名称,通过决定的日期及地点;

  2、 通过决定的全体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

  3、 有关当事人各方的必要材料;

  4、 被审理问题的形成及对其进行审理的理由和依据;

  5、 联邦宪法法院审理该问题所依据的联邦宪法和本法的有关条款;

  6、 案件审理请求书所提的要求;

  7、 联邦宪法法院确认的事实及其他有关情节;

  8、 在通过决定时,联邦宪法法院应遵守的联邦宪法和本法的有关条款;

  9、 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决定的理由,以及必要时对当事人各方论点的反驳依据;

  10、 决定的形成;

  11、 指明此决定为最终决定以及它的强制性;

  12、 决定生效后的程序,及其执行与公布的程序、日期和特殊性。

  联邦宪法法院的结论性决定要由参加表决的所有法官签署。

  第七十六条 法官的特别意见

  2001年11月28日修订

  不赞同联邦宪法法院决定的法官有权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不同意见应纳入案件材料并同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一起刊登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

  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被审理问题的性质所通过的决议和所作出的结论表示赞同,但是对其他问题或有关通过决定的论据持反对意见,且在法官中为少数,则该法官有权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与大多数法官所持的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该法官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可以纳入案件材料并应刊登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公报》上。

  第七十七条 决定的宣布

  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在获签署后,应立即在联邦宪法法院公开会议上全文宣读。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和结论应在签署后两天内分发给联邦宪法法院各法官,当事人各方,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人权事务的官员,俄罗斯最高法院,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总检察长和俄罗斯审判部长。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还可以分发给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联合体、各负责人及公民。

  第七十八条 决定的公布

  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应尽快刊登在俄罗斯联邦及与该决定直接有关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官方出版物上。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还应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公报》上刊登,必要时也可以刊登在其他刊物上。

  第七十九条 决定的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28日修订如下:

  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得上诉,且自宣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直接有效,无需其他机关和负责人员的认可。联邦宪法法院有关认定某法律文件违反宪法的决定在该法律文件再次被通过时依然有法律效力。

  已被认定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及其某些条款不应再予以适用;已被认定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应予以遵守与执行。各法院或其他机关以被认定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为根据所通过的决定不应予以执行,也不应根据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复审。

  如果规范性文件被宪法法院的决定认定为不符合宪法,那么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必须完全或者部分消除法律调整领域的空白,作出被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不符合宪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或者公职人员必须审议原有文件中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部分通过新的规范文件,或者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在通过新的法律文件前,应直接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

  2001年11月28日对第八十条修订如下

  第八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运用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根据宪法法院决定的义务

  如果决定中没有指明其他日期,在在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公布之后或收到正式文本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如果规范性文件被宪法法院的决定认定为不符合宪法,那么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必须完全或者部分消除法律调整领域的空白:

  1、 俄罗斯联邦政府必须在宪法法院决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杜马就宪法法院决议认定的不符合宪法部分内容,提出新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或者修改补充的草案。国家杜马将根据其程序审理这些草案。

  2、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必须在宪法法院决定颁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补充规范文件中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部分。

  3、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代议)机关必须在宪法法院决定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联邦各主体宪法(宪章)进行必要的修订,废除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不符合宪法的法律,通过新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或者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进行修订或补充。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首脑)必须在宪法法院决定颁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提交法律草案。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没有在六个月内通过符合宪法法院决议的法律,那么要承当法律规定的机构责任。

  4、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首脑)必须在宪法法院决定颁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补充规范文件中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首脑)没有在二个月内通过符合宪法法院决议的法律,那么要承当法律规定的机构责任。

  5、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定的条约,完全或者部分不符合宪法,那么必须在宪法法院决定颁布之日起二个月内修订,补充或者终止其效力。

  第八十一条 不执行决定的后果

  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不执行,执行不当或阻止其执行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决定中不准确内容的修改[page]

  在决定宣布以后,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对决定中不准确的名称、符号,以及笔误、明显的编辑与技术上的错误进行修改,并提出有关修改内容的文本。

  第八十三条 对决定的解释

  根据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的机关及个人的要求,或收到了决定的其他机关与个人的要求,联邦宪法法院可以,且只能由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或通过给决定的某一院会议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正式予以解释。

  有关对联邦宪法法院决定进行解释的问题要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或通过该决定的某院会议上予以讨论,申请机关或申请人也可以参加讨论。

  有关对联邦宪法法院决定解释的具体内容要以单行文件的形式编写,并应该在刊登该决定的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第三编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特别案件进行诉讼的特别程序

  第九章 对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文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是否符合宪法问题的审理

  第八十四条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交案件审理请求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的无分之一的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与执行机关均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5条(第2款)所指出的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 允许提出审查要求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认为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签订的协议,或者这些法律文件与协议的部分内容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应该停止使用时;或与此相反,认为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员正式通过的决定中,以不符合联邦宪法为由表示不予执行的那些法律文件与协议并不违宪,应该予以适用时,则允许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对以上所指出的法律文件和协议进行审查。

  如果联邦主体的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职权范围或属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职权范围,则允许提出有关对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请求。

  第八十六条 审查的范围

  联邦宪法法院将在以下几方面对国家权力制定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1、 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

  2、 法律文件或协议的形式;

  3、 有关法律文件或协议的签署、签订、通过、公布以及实施的程序;

  4、 对联邦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权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立原则的遵守情况;

  5、 对联邦宪法确定的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职权范围的原则遵守情况;

  6、 对联邦宪法、有关划分职权的联邦条约及其条约的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职权范围的原则遵守情况。

  如果其合宪性受到质疑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生效前就已通过,则联邦宪法法院只能对其条款的内容予以审查。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的结论性决定

  2001年11月28日修订

  根据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或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协议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结果,联邦宪法法院将通过分别含有以下内容的决定:

  1、 认定法律文件或协议,或它们的部分内容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2、 认定法律文件或决定,或它们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认定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性文件或条约,或它们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将成为修改与该法律文件或协议有关联的其他法律文件的依据,这些法律文件是指:以所认定的违宪法律文件或协议为基础制定的;完全地或部分地含有违宪法律文件或协议中的违宪内容。

  认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条约,或它们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将成为修改与该法律文件或协议有关联的其他法律文件的依据,这些法律文件是指:以所认定的违宪法律文件或协议为基础制定的;完全地或部分地含有违宪法律文件或协议中的违宪内容。

  法院、国家机关和负责人员不得运用本条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违宪法律文件与条约。

  如果宪法法院决定颁布以后六个月期间与被认定不符合宪法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被废除或者修订,与被认定不符合宪法的条约没有全部或者部分被终止效力,那么根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

  第十章 对有关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合宪性问题的审查

  第八十八条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交案件审理请求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的无分之一的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与执行机关均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对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第八十九条 允许提出审查要求的条件

  在以下条件下,允许提出对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要求:

  1、 要求进行审查的国际条约应受俄罗斯联邦宪法、国际杜马批准的联邦法律或其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有关规定的制约;

  2、 申请人认为该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不应予以生效并适用。

  第九十条 审查的内容

  联邦宪法法院对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内容以本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对案件的结论性决定

  根据对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结果,联邦宪法法院将通过分别含有以下内容的决定:

  1、 认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条约,或它的部分内容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2、 认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它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自联邦宪法法院宣布有关认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它的部分内容不符合联邦宪法的决定之时起,该国际条约将不得予以生效和适用,即该国际条约将不可能以任何形式被俄罗斯联邦所接受。

  第十一章 对有关职权范围争议的审理[page]

  第九十二条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案件审理要求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列举的所有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职权范围的争议后均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有关解决争议的请求。在联邦宪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俄罗斯联邦总统也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同样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允许提出请求的条件

  在以下条件下,允许某个(某些)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解决有关争议的请求:

  1、 引起争议的职权范围是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所确定的;

  2、 争议不涉及有关法院的管辖范围问题;

  3、 争议未能或不可能以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4、 申请人认为颁布某项法律文件与完成某项具有法律性质的行动,或回避颁布该法律文件与回避完成该行动都损害了联邦宪法确定的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职权范围的划分;

  5、 以前曾向联邦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中指出的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过有关的书面声明,指责这些机关侵犯了宪法和其他协议确定的属于申请人所有的职权范围,或者指责他们回避履行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职责;

  6、 在收到本款第5项所指出的书面声明后一个月内,声明中提到的侵权行为并未予以消除;

  7、 在有关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要联邦总统采用联邦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调解程序解决争议的请求后一个月内,联邦总统没有运用这些调解程序,或这些程序未能使争议得以解决。

  依据联邦宪法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允许联邦总统在下列情况下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

  1、 联邦总统为解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议曾运用过有关的调解程序;]

  2、 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是属于联邦宪法法院管辖内有关职权范围的争议。

  第九十四条 审查的范围

  联邦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职权范围的争议时,只能以联邦宪法确定的三权分立的原则,以及由联邦宪法和有关划分职权范围的联邦及其他条约规定的,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划分职权的原则为依据。

  只有在提出了单独询问的请求时,才能依据法律文件合宪性问题的审理程序,对直接引起职权范围争议的法律文件进行审理,即审理其内容、形式、签署的程序、以及在通过、公布或予以实行的过程中是否符合宪法。

  第九十五条 对案件的结论性决定

  根据对职权范围争议的审理结果,联邦宪法法院将通过分别含有以下内容的决定:

  1、 对引起本次职权范围争议,且由相关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某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某种行为的合理性予以确认;

  2、 对引起本次职权范围争议,且由相关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某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某种行为的合理性予以确认;

  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定,对某法律文件的颁布并不属于颁布了该法律文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则自宪法法院决定认定之日起,该法律文件即行失效。

  第十二章 对在有关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投诉中所涉及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理

  第九十六条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交案件审理请求的权利

  当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予适用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时,公民即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诉。在相同情况下,公民联合会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则有权提出集体申诉。

  除本法第三十八条中列举的文件外,随申诉书还应该附上表明在裁决具体案件时适用或者可能适用的被诉讼法律的官方证明文件副本。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案件审理负责人或机关应将这一证明文件副本交给申诉人。

  第九十七条 允许提出申诉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提出申诉:

  1、 该法律触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

  2、 在法院及其他法律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该法律在案件中被适用或应予适用。

  第九十八条 对申诉案件的受理

  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提出的申诉被受理后,联邦宪法法院应将这一消息通报给在案件审理中曾采用过该法律的法院或进行案件审理的有关机关。通报消息期间,申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得被中断。

  第九十九条 审查的范围

  联邦宪法法院对被申诉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进行审查的范围以本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条 对案件的结论性决定

  2004年5月21日修订

  根据被申诉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进行审理的结果,联邦宪法法院将通过分别含有下列内容的决定:

  1、 认定该法律或它的部分内容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2、 认定该法律或它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定该法律或它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则必须由主管机关根据一般程序对该具体案件重新审理。

  如果认定联邦法律,联邦主体法律或它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则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诉的公民和公民联合会的诉讼费用由联邦财政或者由联邦政府制定的规定从联邦各主体的财政支付:

  (1)、国家税费;

  (2)、代理人的劳务费用;

  (3)、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差旅费用;

  (4)、办理案件的通讯费用;

  (5)、时间损耗的补偿;

  第十三章 对由法院提出询问的法律进行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案件审理请求

  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如果法院提出的在该案件中所适用的,或应予适用的法律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对该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 允许提出询问的条件

  如果该法律已被适用,或根据法院的意见,应该在其审理的具体案件中适用,则允许法院提出有关询问。

  第一百零三条 询问提出后的影响

  在法院决定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到联邦宪法法院通过有关该问题的审理决定期间内,将中止该案件的诉讼程序,同时中止执行法院所作的有关该案的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审查的范围与结论性决定的种类

  联邦宪法法院对法院提出询问的法律进行审查的范围,以及对该案件所作的结论性决定的种类将以本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条规定的内容为准。[page]

  第十四章 对有关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问题的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理请求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及联邦各主体立法权力机关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要求对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必须接受联邦宪法法院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解释

  联邦宪法法院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所作的解释,对国家政权所有立法,执行及审判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关,组织,负责人员,公民及其联合会均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第十五章 对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判国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提出的询问进行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理请求的权利

  联邦委员会有权对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叛国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提出询问,请求对此作出结论。

  第一百零八条 允许提出询问的条件

  如果这一指控是由国家杜马提出的,或附有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总统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结论,则允许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对有关联邦总统犯有叛国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询问。

  第一百零九条 提交询问书和作出结论的程序

  对有关俄罗斯总统犯有叛国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询问,应在国家杜马通过有关指控的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国家杜马有关指控的决定原文,在国家杜马会议上对该问题进行审议的记录与速记、与审议该问题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所作的结论原文应同询问书一同附上。

  联邦宪法法院应对询问书予以登记后10天内,对询问书提出的问题作出结论。

  第一百一十条 对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叛国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

  根据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结果,联邦宪法法院将作出分别含有如下内容的结论:

  1、 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的程序;

  2、 提出的指控不符合规定的程序;

  在联邦宪法法院通过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叛国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决定的情况下,联邦宪法律文件定的对指控犯罪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来源:世界中文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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