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江西省已下达1000万元法律援助经费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专门用于帮助困难群众办案。据介绍,这1000万元专项经费将用来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人员的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及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等。省内刑事案件补贴最高800元,民事案件最高1200元;跨省办案补贴600-1200元;因故致使差旅费支出数额较大的案件,则由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确定标准的2倍内支付补贴。 “获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受理案件有一个要求,必须审查申请人是否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江西省财政厅将会同司法厅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并进行现场检查与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低、挤占挪用等违反规定的地方,暂停未来年度专款的分配,并按规定予以处分。 据了解,自2006年起,江西省财政就设立100万元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每年与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一同分配至困难法律援助机构。2008年,江西省将法律援助纳为公共财政政策,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统计,全省基层司法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由2006年的3894件上升至2008年的10921件,案件结案数由2006年的3513件上升至2008年的10558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