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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五楼坠亡 经营方担责七成

2012-04-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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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

  20岁的小伙子刘某到深圳志健时代广场,结果不幸从5楼坠入负一楼的溜冰场,当场死亡。事发后,受害者父母认为该广场护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其安全监管存在漏洞,遂将广场经营方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共计31万余元。龙岗法院一审认定刘某自己担责七成,判决广场经营方向刘某父母赔偿近9万元。经营方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据死者父母诉称,2011年10月1日下午,儿子刘某到志健时代广场,不幸从5楼坠入负一楼的溜冰场。根据派出所提供的痕迹照,刘某有扶着5楼护栏出神眺望行为证据。据测量,该广场5楼护栏不符合安全标准。刘某父母认为,志健实业有限公司对刘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志健实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刘先生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

  被告志健实业公司认为,刘某父母未提交证明该公司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的任何证据。从龙岗公安分局调取的材料来看,刘某系自杀身亡,自己应当承担所有后果。 该公司还认为,商场的护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他们在刘某坠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据龙岗法院现场勘察,刘某坠落处的护栏不锈钢基座高12厘米,宽23厘米,从基座顶部量不锈钢护栏高度为95厘米,从基座顶部量玻璃护栏高为103厘米,楼层高277厘米。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事发地点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要求。但该院认为,刘某已满20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该院遂判决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父母89751.6元。

  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昨日在法庭上,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就责任认定进行了激烈交锋。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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