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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狗咬伤获精神赔偿

2012-02-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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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六十岁的老太被电梯窜出的黑犬咬伤,老太将狗主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处狗主人赔偿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狗主人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63岁的蒲老太在小区1楼大堂等候电梯,没想到被电梯里窜出的一只黑犬咬伤,在与犬只主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350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犬只主人冼女士赔偿蒲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冼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蒲老太诉称,去年5月4日21时许,她在位于深圳南山区南光路悠然天地家园4栋1楼大堂等候电梯时,被消防电梯里窜出的一只黑犬咬伤,该犬只未携带号牌、未带束犬链和嘴套。事发后,犬只主人冼女士推诿责任,未将蒲老太及时送至医院治疗,而到了医院后,冼女士又拒绝缴纳相关费用,在医院保安和警察协助下,冼女士才于次日凌晨缴费。事后蒲老太多次找冼女士协商,但最终不能达成协议。蒲老太遂将冼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350元。

  而犬只主人冼女士则表示,医院诊断与事实不符,不能依据诊断判断犬只确实咬了人。医院只是根据蒲老太的要求为她注射了狂犬疫苗,而病历并未描述伤口为犬只咬伤。此外,监控录像显示犬只出电梯时没有咬的动作,甚至双方发生接触都不明显,犬只只是碰到了蒲老太的膝盖部位,并没有咬伤她。

  一审南山法院认为,录像资料显示,冼女士确实没有对其携带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犬只在乘坐电梯到达大堂后窜出电梯门,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与蒲老太发生身体接触。蒲老太在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医生查体后注明“右下肢可见Ⅱ类伤口”。因此法院确认犬只对蒲老太造成了伤害,一审判决冼女士赔偿蒲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冼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蒲老太是否确因遭到冼女士携带的犬只伤害而导致受伤。对此,蒲老太提交了监控录像医疗、照片以及医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医院病历是由专业机构作出的,其对于伤情的描述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结合监控录像资料、照片等证据,认定蒲老太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相反,冼女士未能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反驳被蒲老太的事实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蒲老太系60多岁的老年人,其在受伤后到医院就诊并接种狂犬疫苗,确会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一审判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

  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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