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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伙无罪被羁押 索650万元国家赔偿

2014-04-2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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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涉嫌抢劫,小钱被某县公安局刑拘,郸城县检察院指控小钱犯抢劫罪,同年7月3日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二审认定抢劫罪成立2002年3月9日,因涉嫌抢劫,小钱被某县公安局刑拘,郸城县检察院指控小钱...

  因涉嫌抢劫,小钱被某县公安局刑拘,郸城县检察院指控小钱犯抢劫罪,同年7月3日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二审认定抢劫罪成立

  2002年3月9日,因涉嫌抢劫,小钱被某县公安局刑拘,郸城县检察院指控小钱犯抢劫罪,同年7月3日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后不公开庭审了此案。

  审理认定,2002年3月8日晚8时许,小钱在天棚街碰见“怪物”(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怪物”向小钱借钱,小钱说没有钱,二人便抢劫。后见高海涛一人从东向西走,“怪物”上前抓住高的头发,对他拳打脚踢,“怪物”从高身上搜走现金约20元,小钱分3元买一盒散花烟。

  某县法院从小钱在公安环节的3次供述、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判小钱犯抢劫罪。

  因小钱当时未满18周岁,从轻处罚,小钱因犯抢劫罪获刑3年。

  宣判后,钱某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但其法定代理人何某不服,以证据不足,应宣判无罪上诉。

  某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羁押970天,获赔14.3万元

  小钱不服,分别于2003年、2005年向某市中院提出申诉,均予以驳回。

  后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钱与“怪物”预谋抢劫的事实不清、参与抢劫的事实不清,参与分赃的事实不清。原判认定小钱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不能认定小钱有罪,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2010年12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了二审和一审刑事判决书,宣告小钱无罪。经查小钱于2002年3月9日被刑拘,2004年11月2日减余刑释放。小钱实际被羁押970天。

  去年5月12日,小钱以某市中院对其错误判刑3年为由,请求一系列的赔偿:错判3年造成10年伤害的10倍赔偿,以及错判3年造成10年其父母亲伤害伤残的10倍等赔偿。

  同年5月19日,某市中院作出决定书,赔偿小钱被羁押970天的赔偿金13.8万余元(按照201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 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4.3万余元。

  受害人提出650万天价赔偿

  小钱不服,向省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赔偿因被羁押而耽误学业、前途的补偿金200万等其他各类赔偿共计达650万元,还要求当地媒体恢复他名誉、公开道歉,另给他安排工作。省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小钱再审改判无罪,应获得国家赔偿

  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问题,小钱及家人认为应依照判决的刑期共1095天计算,但经查证,小钱实际被羁押共970天。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小钱因抢劫罪被羁押时间较长,当时又未满18周岁,心理承受能力不如成年人健全,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又因被羁押导致学业中断、名誉受损,影响其就业、择偶等长期的工作生活;小钱被羁押后,家庭正常生活被打断等种种影响。综合考虑以上诸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

  最终,省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维持某市中院赔偿小钱被羁押970天的赔偿金13.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小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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