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市民孙先生拿着一份诉状走进南京某法院立案庭,不久他走了出来,一脸茫然:“法院说不能这么告公证处,我弄了半天也没听明白。”
孙先生指着诉状说,他的哥哥伪造了病危父亲的签名,然后做了继承公证。哥哥独自继承了父亲的一大笔财产。听说这件事后,孙先生找公证处交涉,但是没有结果。于是他赶紧写了诉状,要把公证处告上法院,希望撤销这个公证书。
究竟该告谁
南京市公证处高级公证员张朝晖解释说,孙先生认为公证处制作了错误公证书,导致他无法继承财产,那么可以起诉哥哥,要求确认继承无效,而不是告公证处。法院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如果孙先生证明证据有假,法院就可认定哥哥继承无效。
适用法律:2006年3月1日《公证法》正式实施。《公证法》第40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起诉,不能就公证书告公证处——这就是在法学界引起争议的“40条”。
损失怎么办
假设,孙先生状告哥哥后,法院认为公证书有错,判决他胜诉。但哥哥已花尽财产,令孙先生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该怎么办?
南京市公证处主任费章银认为,孙先生可以侵权为由状告哥哥和公证处,要求两者作出民事赔偿。但也有法官表示:“在审理中,将面对公证处究竟该尽到何种审查义务等问题,都是一片空白,法院必然感到棘手。”
适用法律:《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