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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律师业务收费办法

2005-11-2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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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收费,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律师承办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三种办法。(一)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收费,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律师承办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三种办法。
(一)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标的比例收费。

二、采取计件、计时方式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取:
计件收费的,按照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每件按500到50,000元收取。法律咨询每件100元起,代写非诉讼法律文书每件500元起。
计时收费的,按每小时200元起。

三、采取按标的比例收费的,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 2000元
10万元—50万元 5%—10%
50万元—100万元 4%—7%
100万元—1000万元 3%—5%
1000万元以上 2%—4%

四、律师为上述案件委托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依照协商的的收费数额向委托人收取,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委托人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代理费。经协商采取分批付款的,第一次付款的时间亦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且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五、对于上述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律师业务收费可在本标准两倍以内上浮。

六、委托人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合同或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合同或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返还。尚未收取的代理费,可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收取。

七、本办法所指的收费标准系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
发回重审及再审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执行。

八、本办法所列标准仅适用于律师代理费(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的计取。
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事务后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以约定由委托人以包干支付或预付后据实报销等方式承担。实际费用系指律师办案所支出的文印费、通讯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项费用。

九、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免收代理费。

十、本办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供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海南省律师协会
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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