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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怎样

2013-03-1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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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报销标准怎样?(1)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报销标准怎样?

  (1)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

  起付线:年度内须先由参保人员承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总额,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每年度计1次。

  报销比例:成年人在本市城区外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医院)医疗的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75%;未成年人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80%,8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90%。

  参保人员在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特约(定点)医院自理10%、非特约医院自理30%后,再按规定结算。一年内可多次报销、累加计算。

  (2)门诊报销:除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保院、市计生指导站、市疾控中心外,参保人员在本市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0%;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50%;药店购药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的累计净报销限额为450元。

  9.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和报销办法?

  答:(1)待遇享受时间: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2013年1月1日一12月31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开始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

  (2)报销办法:

  ①普通门诊或住院(特殊病门诊)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刷卡实时结算报销。普通门诊只限实时刷卡报销。

  ② 特殊病种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实行核准制度。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特殊病种需门诊医疗时,需带市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近两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等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市社保局申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凭社会保障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身份证可在市内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限选定1家)直接刷卡报销,未刷卡者由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凭发票、证明、病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材料,到市社保局窗口办理报销。

  ③市外就医报销:核准转绍兴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有效医疗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核准的转院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代报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报销。

  (3)报销截止时间:2013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再办理报销。

  (4)年度结转报销:对于住院期间跨年度的连续参保人员,本次住院费用按出院结账时年度的报销标准计算(上年度已超过封顶线的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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