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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

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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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邮电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8-10【生效日期】1992-08-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
【发布单位】邮电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8-10
【生效日期】1992-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
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二年99号令,劳动部、财政部同意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需认真作好与地方劳动部门的交接工作,各管理局要尽快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协商办理交接事宜,并负责指导下属企业作好具体的交接工作,部属各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参照所在地邮电通信企业的交接办法执行。

 二、在与地方劳动部门协商后,各管理局的所属企业停止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详细列出已向当地劳动部门缴纳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清单,并由原缴款单位收回款项。收回后暂列“应付款”,待移交工作结束后,集中缴存到各管理局、总公司统筹基金专户。

 三、移交工作最迟在年底前结束,各管理局、总公司届时将工作小结及基金移交情况填列本文附表报部。

 四、停止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后,企业及合同制工人仍暂按原办法计提并及时向待业统筹机构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亦暂列“应付款”,年底前与移交收回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一并上缴管理局、总公司统筹基金专户。

 五、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后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
         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1992年7月23日)

  根据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国务院令第99号),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对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农民合同工,下同)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自国务院令第99号发布之日起,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二、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国务院第99号发布之前,已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移交给铁道部等五部门所属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移交的养老保险基金,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具体移交办法由铁道部等五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移交工作结束后,由铁道部等五部门写出报告送劳动部、财政部。

 三、铁道部等五部门要认真做好直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制度,并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五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四、铁道部等五部门应将固定职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要结合本系统具体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认真测算,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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